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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cool 2013-10-28 00:15

日本古代大和國的社會經濟狀況

  隨著國家的統一和不斷輸入大陸先進生產技術,大和國的生產力有了很大發展。從古墳中出土的鐵製農具唐鋤、馬鋤、U形鋤、U形鍬、鐮等說明6、7世紀鐵器已廣泛普及。在關東後期古墳中,還發現肩上扛著鋤頭、腰上插著鐮刀的土偶。《日本書紀·安閒紀》記載,大河內直味張為了贖罪,在春秋兩季各獻500攫丁(服勞役的男丁),耕種皇室的竹村屯倉。古墳後期的群集墳中發現了鐵刀、鐵簇、馬具等。  
  隨著鐵製工具的改良和普及,農田水利事業迅速發展。各地築堤、修池,開墾大片荒地。農業一直以耕種水稻為主,由於農具的改良,旱地耕作也迅速發展。6世紀,旱地耕作已傳播到關東地區。旱地作物有粟、大麥、小麥、大豆、小豆、養麥、瓜類及麻、褚、桑等。  
  5世紀後流入日本的大陸移民,帶去了先進的冶煉、制陶、紡織、金工技術,為日本手工業生產的發展作出貢獻。鐵器由倭鍛冶、韓鍛治等專業部民專門生產。韓鍛冶從朝鮮帶去先進的製造鐵器的技術,促進了日本鐵器生產的發展。生產鐵器的原料主要從朝鮮輸入。在奈良縣上鍋古墳的陪家中發現大形鐵板282塊、小形鐵板590塊及鐵斧等許多工具。鐵板的大小形狀同新羅古墳中出土的類似。古墳時代制鐵的確鑿證據尚未發現,日本學者根據出土的鐵渣和分析鐵的成分,提出當時利用鐵礦砂熔煉鐵的可能。  
  古墳時代陶器有兩種類形:一種是土師器,一種是須惠器。土師器是繼承彌生陶器傳統的赤褐色陶器,燒製溫度為800度左右,吸水性強。5世紀以後出現須惠器。它是採用大陸的燒窯技術和編生產的灰色硬質陶器。器形有壺、甕、坯、提瓶等,燒製的溫度為1000度以上。6世紀後半葉,須惠器的生產普及到西至北九州,東至石川、勢岡各縣。  
  紡織業引入注目的發展是織機上採用了檸,即梭子。它把緯紗推到織口。所以來用抒織出來的布,經緯紗都較均勻。原料主要是麻絲和蠶絲。  
  制鹽始於繩紋後期。在關東地區發現繩紋後期之末的,東北地區發現繩紋晚期的,以瀨戶內為中心的地區發現彌生後期的制鹽遺存。古墳時代的制鹽陶器在沿海各地發現,還發現了一些制鹽爐址。可見制鹽在古墳時代相當普及。制鹽方法各個時代都一樣,是採取用陶器煮沸海水提取鹽結晶的辦法。  
  金工方面的鍍金、貼金、鑲嵌、雕金等技術相當發達。精製的金工藝品有金銅製的冠,金和銀製的耳墜子,銅或金銅製的手鐲以及各種馬具。  
  為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而建立起來的生產關係是部民制。部民制產生於4世紀統一國家的征伐戰爭過程中。部民是皇室和貴族的私有民集團,冠有主人名、職業名、地名,種類有田部、子代、名代、品部、部曲(民部)等。部民來源於中國朝鮮移民、被征服者、戰俘、罪犯。  
  田部民是從事農業生產的皇室私有民,被奴役於皇室的直轄領地屯倉(包括土地、糧倉、管理所)。屯倉根據成立的形式和經營方法可分為三種不同類型:
  1、皇室把中朝移民和調來的被征服者編成田部,役使他們開墾和耕種屯倉的土地。《古事記》仁德天皇條記載:「役秦人作茨田堤及茨田三宅(即屯倉)。」又《日本書紀》仁德天呈11年條說:「是歲,新羅人朗貢,則勞於是役(指修茨田堤——引者)。」這兩段史料說明,河內茨田屯倉是役使秦人、新羅人開墾的。《日本書紀》欽明天皇17年條寫道:「冬十月,遣蘇我大臣稻目宿稱等於侯國高市郡置韓人大身狹屯倉(言韓人者百濟也)、高麗人小身狹屯倉,紀國置海部屯倉(韓人為大身狹屯倉田部,高麗人為小身狹屯倉田部,是即以韓人、高麗人為田部,故因為屯倉之號也)。」可見大身狹屯倉和小身狹屯倉是分別由韓人(百濟人)、高麗人開墾的。《播磨風土記》揖保郡佐岡條記載:「召築紫田部,令墾此地。「築紫田部」可能由被征服者組成。皇室把他們調到播磨佐岡地區,驅使他們開墾荒地,建立屯倉。這類屯倉裡的田部民全部用皇室的生產資料進行生產。他們雖有家室,但無人身自由,被皇室任意徵調奴役。這些田部民實際是奴隸。由這種奴隸開墾和耕種的屯倉大都集中在畿內地區。  
  2.保留原來農村公社的形式,將公社成員編成田部,向他們徵收年貢的屯倉。皇室在被征服地區設立這類屯倉,委託當地國造、縣主管理。所謂「屯倉之稅」就是田部交納的年貢。史籍記載,地方貴族自願、被迫或為贖罪而奉獻屯倉。如武藏國造笠原直使主自願為皇室奉置橫諄、桔花、多冰、倉根四屯倉;伊甚國造稚子直獻伊甚屯倉,請贖「聞人罪」;盤井之子恐父罪株連,獻糟屋屯倉等等。這些屯倉也都採取貢納制形式。貢納制易被看成租佃制,但它和租佃制有本質區別。因貢納制下,皇室既佔有土地又佔有部民的人身、所以皇室佔有部民年貢便不是「以某些個人對某些地塊的所有權為前提(注22),而是以土地和部民一同佔有為前提。因此,不能把皇室佔有的年貢稅視為地租,也不能把貢納制下的部民看成土地的附屬物。部民對皇室的關係是人身被佔有的關係,而不是對土地所有者的依附關係。正因為如此,日本的貢納制應屬於奴隸制而不屬於封建的租佃制。  
  3、依靠地方貴族奉獻的徭丁耕種的屯倉。前已提及,竹村屯倉依靠大和內直味張為贖罪而獻的春秋兩季各500徭丁耕作。難波屯倉由「每郡徭丁」、櫻井屯倉由「每國田部」耕種。徭丁指攜帶大鋤從事徭役勞動的男子。大河內直味張為贖罪而獻徭丁的事實說明,徭丁沒有人身自由,他們攜帶的生產工具也是貴族的。《日本書紀·安閒天皇元年條》記載:「蓋三島竹村屯倉者,以河內縣部曲為田部之元。」可見徭丁是國造、縣主等地方貴族的私有奴隸部曲之民。由此看來,這類屯倉所實行的徭役勞動制,也屬於奴隸制。  
  如上所述,屯倉雖有不同的類型,但不論哪一類型,都實行奴隸制的剝削形式,生產者的被奴役的形式雖不一致,但性質均屬奴隸。  
  子代、名代之民是皇族的私有民,冠有天皇、皇后、皇子名和宮名;一般佔取國造」」的私有民而設置,委託國造的一族掌管。子代、名代之民為皇子女、皇族生產和貢納生產產品,其身份地位與貢納制下的田部民相同。  
  部曲(民部)之民是貴族的私有民,被奴役於貴族的私有領地田莊。田莊也有三種不同的類型:  
  1、役使勞動奴嬸耕種的田莊。大寺院和中央貴族在畿內地區的—些田莊驅使大批勞動奴婢耕種。奴婢來源於戰俘、罪犯等,主人可以將他仍買賣、贈與,甚至殺害。  
  2、役使家內奴隸耕種的田莊。有些地方貴族的田莊使用家奴(奴婢)耕作。  
  3、役使部曲之民耕種的田莊。這類田莊實行貢納制,其性質與採取貢納制的屯倉性質一致。田莊的三種類型雖然有所區別,但採取奴隸制剝削方式這一點是相同的。  
  品部民是從事某種專業的皇室私有民,種類繁多,被奴役的形式也不盡相同,但大體有兩種類型:  
  一是貢納型。這類品部民為皇室生產特定貢納品。如山部在下級伴造山部公、山部直、山部首、山部阿爵古的管理下,生產樹果、豬、鹿等貢納品;海部在海部直等伴造的管理下,貢納海產物;土師部在土師連的管理下,生產土師器、垣輪及天皇的食器等貢納品;忌部在忌部首的管理下,生產用於神事的棉布、麻布、木材等貢納品。  
  二是上班型。這類品部民在一定時期到皇室的工房或其他部門從事某種專門生產或服務。如鍛冶部在伴造鍛冶造的管理下,一定時期到宮廷工房生產銅、鐵器。馬飼部在馬飼造率領下,輪流上班飼養和訓練馬。  
  各部的被奴役形式雖然不同,但一般說來,他們是在皇室撥給的少量土地上,一邊生產自食的糧食,一邊生產貢納品或服役。皇室撥給品部土地是維持他們的生活,以掠奪其剩餘勞動。不僅用皇室的生產資料生產的專門產品全部歸皇室,而且他們的人身也歸朝廷佔有,所以,這類部民也屬於奴隸。  
  綜上所述,大和國的部民制是以貢納制為代表的奴隸制度。在部民制下,原始公社的殘餘,以農村公社的形式長期保存下來。其原因是:1、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商品經濟不發達,不易打破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農村公社形式;2、對於奴隸主貴族來說,在生產力水平低的條件下,保留農村公社的形式,向公社成員徵收年貢是比較方便的剝削形式。  
  奴婢制是與部民制相輔的奴隸制度。奴婢與部民雖同屬奴隸,但卻有其不同之處。首先,奴婢可以買賣,部民則不能買賣。部民有隨土地轉移主人的,卻沒有被買賣的。其次,主人對奴婢有生殺予奪之權,部民則不能任意殺害。其三,奴婢無家室,被強制地居住在主人家中,而部民一般都有家庭。奴婢在人格上只不過是主人的財物和會說話的工具。由此可見,奴婢的身份地位更低於部民。  
  在部民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統治體制是氏姓制。氏是由有力族長的直系、旁系血緣家族和非血緣家族組成的社會集團,冠有居住地名(如葛城氏、石川氏)、職業名(如忌部氏、服部氏)、祖先名(如久米氏)。氏的首領為氏上,對內主持氏神的祭祀,裁決氏內的爭論,對外代表氏同他氏和朝廷交涉。有勢力的氏上擔任朝廷的官職,參與國政、他們擁有田莊和部曲、奴婢,是奴隸主貴族。氏的一般成員為氏人,是自由民,有勢力的氏人擁有奴婢。氏上有表示身份高低的世襲稱號姓。姓原來是氏人對氏上的尊稱,後來隨著大和國勢力的發展,天皇作為統治貴族的手段,掌握賜予或剝奪姓的權力,從此,姓成為氏上身份尊卑的象徵。受姓的氏上史稱氏姓貴族。  
  天皇賜姓的標難是根據血統和職務。姓的種類有臣、連、君、別、公、宜、造、首、史、村主、稻置等。一般天皇的後裔姓臣、君,所謂天神地祀的後裔姓連,中國、朝鮮移民的後裔姓使主、史、村主等。臣姓、連性的貴族地位最高,幕中最有權勢者稱大臣、大連,輔佐天皇,處理朝政。參與國政的又有伴造、國造、縣主。伴造是世襲朝廷的某種職務、管理品部、子代、名代等部民的中小貴族,多姓首、造、連。國造是一國之長官,由朝廷派遣或任命臣服於大和朝廷的地方貴族,一般姓臣、君、公、連、直等。他們負責向朝廷上繳貢納品,提供勞力;從一族中選送舍人(宮中雜役)、采女等事務,統轄範圍相當於後來律令制下的郡。縣主是國下面的行政單位縣之首長,姓之長等。國造、縣主也屬於中小氏姓貴族。氏性制的實質是以身份序列維持奴隸主階級統治的政治體制。官僚體制尚不完備,地方的國縣制,到6世紀末至7世紀初才建立起來。
  在大和國家裡,由皇室、氏姓貴族組成的奴隸主階級和部民、奴婢組成的奴隸階級是兩個根本對立的基本階級。他們之間的矛盾是社會的主要矛盾。被稱為氏人的自由民階級,處境雖比奴婢、部民好些,但也受皇室和氏姓貴族的剝削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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