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hop 2013-10-25 01:03
買粉圓撞翻瓦斯桶 遭起訴
[color=navy][b]買粉圓撞翻瓦斯桶 遭起訴[/b]
去年發生在北部有一名蘇姓婦人騎機車買粉圓冰時,因為誤催油門,機車撞翻擺置路旁的瓦斯桶,甚至扯斷瓦斯管線,造成火災波及旁邊的兩棟公寓,並且燒毀12台機車。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這名婦人,而賣粉圓冰的攤販老闆娘林婦,因為違規擺放瓦斯桶,也要負起賠償責任。
監視器清楚拍下,這名蘇姓婦人買一碗粉圓冰要帶走時,機車突然翻倒,接著熊熊大火吞噬豆花店,去年十月發生這起粉圓火警讓人印象深刻,當時除了攤子燒的精光,還波及兩棟五層樓的公寓,還有停在路旁邊的12台機車。地檢署經過調查,蘇姓婦人因為誤催油門,導致機車才會爆衝撞翻瓦斯桶,還扯斷瓦斯管線引發火災,但是賣粉圓的攤販老闆娘,除了在騎樓違規營業外,把瓦斯桶擺在路邊沒固定好也有疏失,因此要跟蘇婦一起負起175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雖然現在臉上紗布已經拆掉,但蘇姓婦人現在擔心的是,除了要面對公共危險罪的刑責,平時以賣玉蘭花維生的她,真的是不知要以什麼來賠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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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姓婦人因本身誤催機車油門控制不當,導致衝撞路旁瓦斯桶,造成火勢延燒鄰旁兩棟公寓住家與路邊12台機車燒毀,客觀上蘇婦行為之結果造成公寓與機車毀損之事實,主觀上蘇婦行為之結果, 雖然延燒公寓與機車,且該結果非蘇婦預見可能之範圍,並無故意放火意圖,故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第173條第二項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法益之公共安全為重。關於「成立此罪於根本構造上含有毀損性質在內,已是之故,自無兼論毀壞建築物罪毀損器物罪之餘地」。
另,攤販老闆娘林婦在騎樓違規營業,任意放置危險物品瓦斯桶,而且未固定妥適安放在適當位置,顯與此過失有管理不當之疏失,按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規定觀之,攤販老闆娘林婦須負連帶損害賠償任。[/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