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1021 2013-10-22 09:16
最高院首引決議 精障殺人免死
患精神疾病的陳男出獄後又殺人,一、二審判死刑。最高法院首度引用聯合國相關決議,「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兩幼童命案,出獄後又在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並於隔天林女再來面談時,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陳男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經台大等7家醫院鑑定屬實,原審於量刑時未審酌兩人權公約的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
最高法院指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84年5月決議批准公布的「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3條規範,「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年的決議也指出,「所有仍維持死刑的締約國,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
此外,最高法院說,台灣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的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7項,要求台灣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對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
由於陳姓男子患精神疾病,經醫院鑑定屬實。法界人士指出,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未經病患同意,不得報導病患的名子或住居所,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