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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oevan 2013-10-18 00:03

逾40公分違停變成過失傷害被告

[color=navy][b]逾40公分違停變成過失傷害被告[/b]

  即使停車在未劃黃紅線的路邊,若造成事故仍可能被罰甚至追究肇事責任!台中縣就有名男子停車路邊,因機車閃避不及造成事故,警方事故鑑定後認為仍是「違規停車」,不僅要被開單受罰,還可能吃上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官司被移送法辦。

  台中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停在未劃標線的路邊時,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否則仍屬違規停車,副隊長指出,這種路邊停車狀似未違規,警察平常不可能拿尺實地測量車輛停放位置,但若發生車禍,成為肇事主因或次因時,警方就需仔細測量此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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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各縣市配置警力一直都有嚴重不足的狀況,單純交通違規必須靠警察的有效揭發與搜證才會有交通處罰,交通處罰的最大用意在於杜絕汽機車輛違規發生,車輛違規易導致車禍意外的發生,所以每位駕駛人有義務遵守交通規則,這都是為了保護別人,也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本件新聞的單純違規事件,經過專業人員鑑定指出違規停車是造成車禍的主因,則違規車主從單純受交通處罰,再另外成立刑法上的過失傷害。

  刑法上有所謂的不作為犯,利用不作為達成犯罪之人稱為不作為犯,不作為犯的成立前提行為人必須先違反某個特定的作為義務,如本件犯罪事實中,行為人(即違規停車之人)違規停車有將車移開不繼續停放的義務,他先違反該作為義務,後有人因而受傷了,形成過失傷害罪的不作為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在刑法上同樣具有可歸責性,都因其行為受刑事上的處罰。[/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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