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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ave 2013-10-6 00:14

毗鄰2棄婦 聯手休夫勝訴

[color=navy][b]毗鄰2棄婦 聯手休夫勝訴[/b]

  宜蘭縣有一名張婦,廿多年前到礁溪鄉購屋,六十歲的張婦在民國六十二年與丈夫結婚不久即離婚,四年後兩人復合再結婚;但婚後不久丈夫離家出走。卅年來,她靠著理髮手藝,扶養三名子女;三年後,搬來一家年輕李姓婦人帶著二兒一女成為鄰居。張婦比新搬來的李婦年長四歲,互不相識的她們,彼此發現對方丈夫從來不在家,深談之後,始知李姓婦人也是民國六十二年間結婚,婚後第十一年丈夫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兩人相同處境,彼此近廿年來相互扶持、照應,情同姊妹;最近李姓婦人收到丈夫在外積欠的卡債催繳單,擔心被拖累,決定向訴請與丈夫離婚。李婦與張婦討論此事,張婦也萌生同樣想法,兩人先後到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巧得是,兩件離婚案件是同一法官審理。由於兩人對彼此家庭狀況很熟悉,因此在法官審理時,兩人都願意為好友出庭作證。
  法官傳喚兩名婦人的丈夫,都未到庭說明,經審理後認定,兩家男人多年來都棄妻子、兒女生活不顧,也未負擔任何家庭生活費用,惡意遺棄還在繼續,法官判准兩名婦人離婚請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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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張婦李婦的婚姻狀況,都是她們的丈夫棄家不顧,且任由她們以己力獨自撫養子女,離家十數年不曾回家,對家庭妻女生活狀況不曾聞問,此種狀況一直持續中,顯然具有惡意遺棄之故意。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判決離婚事由,夫妻之一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即屬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已有判例。

  張、李婦兩人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又相互為對方出庭作證,指稱從未見過對方的丈夫,提起這類裁判離婚官司,如備有書面上資料文件較具有證據力,但是取得不容易;另一方面人證則容易各說各話,表態立場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讓真相難以認定,在特別情況時通常得由鄰里長或鄰居作證,釐清事實真相,以利訴訟進行。法官也在同一天,都判兩人獲准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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