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kmn 2013-10-5 00:14
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能否再設定地上權?
[color=navy][b]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能否再設定地上權?[/b]
所有權乃物權的典型,在法令限制的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的權利,稱為完全物權。所有權兼具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為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得設定用益物權(如地上權)。為發揮物的交換價值,得設定擔保物權(如抵押權)。二者合稱為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並存時,成立在先者,具有優先效力,學理上稱為「物權效力優先原則」,例如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再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時,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
所以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能再設定地上權。惟若有害於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於實行抵押權時可請求將之除去。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