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vek 2013-9-24 19:42
人行道凹凸傷腳 國賠十萬九
[color=navy][b]人行道凹凸傷腳 國賠十萬九[/b]
據報導人行道上凹凸不平的紅磚道,已害得許多行人跌倒過。就讀某所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的廖先生,去年兒童節在士林一處人行紅磚道上,準備要過馬路的時候,紅磚道旁的水泥邊緣突然崩落,廖先生不但扭傷,韌帶還因此斷裂,請求國家賠償。法院認為市政府的確有疏失事實,判賠十萬九千元。
位居台北市士林區,前港街和後港街的轉角處,在馬路紅磚道旁,像這樣剝落一地的大塊的路緣水泥塊,常常害人走不穩,而念法律碩士班的廖先生,去年就是因為這樣,扭傷腳踝,韌帶斷裂,到現在還要包著護具,而開刀的傷口,留下一道長長的疤痕。市政府有明確的疏失,要賠償廖先生十萬九千多元。重回現場,害人跌倒的水泥塊,已經補起來了,不過環顧市區道路,像這樣搖搖欲墜的路緣水泥,還是隨處可見,而每天都有人踏著這樣破碎的紅磚道在行走,提醒您走路要小心看腳下,不然再多的賠償,也沒辦法彌補身體受到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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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案子不多見,上述新聞中之廖先生行經人行紅磚道路,在邊緣處的水泥塊踏下時,竟然掉落一大塊,事出突然來不及防備,腳踝扭傷又韌帶斷裂,造成此一結果行為發生,歸咎在於人行道上紅磚道的水泥塊,凹凸不平整且鬆垮不牢靠,曾經讓許多人受傷,而受傷的人也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更不知向誰請求了。好巧不巧的讓讀法研所的廖先生碰到了,也該是好好地整理那一片紅磚道的時候了。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國家賠償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地縣市政府管理之路段,如有欠缺、瑕疵、坑洞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而造成行人身體生命或財產之損害,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及第9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廖男得向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法院審理確定市政府管理機關確實有疏失,得賠賞廖男所受之損害。[/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