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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a 2013-9-16 00:01

撿屍嘿咻 被告性侵

[color=navy][b]撿屍嘿咻 被告性侵[/b]

  在新莊區租屋的24歲洪姓男子,2月22日深夜到北市信義區某夜店認識小愛,兩人相談甚歡,小愛到隔日凌晨因酒醉,而讓洪男「撿屍」攙扶上計程車,帶往台北市西門町的一家MTV看電影,直到上午10時再搭車到洪男住處,洪未戴套與小愛發生3次性關係後,兩人還一起到板橋的百貨公司用餐後才分開。
  洪男向檢察官說,上床過程中小愛雖說不要,但手卻還一直撫摸他的性器官,「不知這樣是代表不要」,小愛則說有抗拒,但仍遭對方硬上。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強制性交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係以違反對方意願所發生之性行為。而乘機強制性交,除了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外,尚須利用被害人無法抗拒之情形為手段。例如: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迷幻藥,使被害人產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乘機強制性交罪,且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係由加害人所造成始得成立。本案中洪男在夜店與小愛相遇,酒後洪男將醉得不醒人事的小愛帶離夜店,並在隔了一段時間後,兩人才在洪男住處發生關係,其間女方雖有口頭上表示拒絕,但行為上卻無法認為女方有拒絕發生關係之意思,難認洪男與被害人間所發生之行為,係在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下發生,故洪男應不成立本罪。[/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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