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coo 2013-9-5 00:17
人妻性侵兒同學生子 震驚紐西蘭
[color=navy][b]人妻性侵兒同學生子 震驚紐西蘭[/b]
紐西蘭日前發生一起驚人的性侵案,一名十一歲男童,遭到他同學三十六歲的媽媽性侵,兩人還生了一個嬰兒。這起案件,引發紐西蘭開始認真討論女性強姦男性的刑責。
紐西蘭法律界指出,這起案件反映出,當前的性犯罪討論,過份偏重於男性侵犯女性,忽略了女性也有可能會侵犯男性。而根據紐西蘭目前的法律,也只有專門懲罰男性性犯罪的罪責。在這起案件發生之後,應該要檢討。
這起案件是發生在紐西蘭北島大城「奧克蘭」。學校校長表示,對這起事件,感到震驚。而這兩人所生的嬰兒,已經被送往社福機構。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性交」在刑法上的定義於民國94年修法前是:「稱性交者未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修法前之性交係針對男對女性侵入之性交行為。
民國94年修法後改為:「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其中「使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器物接合」是在民國94年修法後才出現,修法目的是顧及女對男之性交行為,難以涵括修法前法文「性侵入」之概念。由此顯見,我國立法者早在94年就已經發現報導中的問題遂而修法。
11歲在我國是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是刑法上的無責任能力人;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如果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而為性交者,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係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報導中的媽媽如在本國內將會被科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