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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ativs 2013-8-21 00:50

大小通吃 同居人女兒也不放過

[color=navy][b]大小通吃 同居人女兒也不放過[/b]

  林姓男子與一婦人同居5年,趁隙猥褻婦人女兒長達3年。林某竟稱是少女愛慕他主動求愛;法官認為少女對性懵懂,怎可能主動求愛,不採信林某說法,依強制猥褻罪重判林某4年2月。
  林某為婦人及其女兒的長期飯票,卻也大小通吃,趁婦人外出工作未歸,或是在臥室看電視時,假藉與少女嬉鬧,趁機猥褻及強吻少女。
  導師發現少女上課精神不濟,轉介輔導老師進行溝通,少女才道出這段駭人聽聞的往事,校方報警處理,將林某移送法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由於林姓男子犯罪時點,被害少女未滿14歲,則其觸犯的法律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依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罪,而有下列情刑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述處分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原本就強制治療之認定為「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在實務上常引起鑑定人質疑行為人有無犯罪不明下,無以憑作鑑定之質疑,亦或有判決與鑑定意見相左之情形,而認有修正裁判前應經鑑定之必要。其次,多數學者及精神醫學專家認為性犯罪行為人在出獄前一年至二年的治療最有成效,所以修正接受鑑定之時點為徒刑執行期滿前。強制治療既然已修正於刑後執行,應無折抵刑期之問題,故刪除原訂折抵刑期之規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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