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2013-8-10 00:22
討3成報酬 不給嗆讓手機淋雨
[color=navy][b]討3成報酬 不給嗆讓手機淋雨[/b]
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廖姓學生,102年2月底撿到陳姓婦人手機,他從通訊錄找到名為「老公」的連絡電話,撥打電話索討3成報酬,因此挨告侵占及恐嚇。
廖男表示,撿到後將手機放在房間裡,直到3月4日整理房間時發現手機還在,因為自己在準備國家考試,缺錢買書,他才回撥電話給對方,索取3成報酬,但沒說過不給錢就不歸還。
檢方認為,廖男撿到手機後主動連繫陳婦,依民法規定請求報酬,沒有占為己有意圖,民法也規定拾得者具有請求權和留置權,難以認定有恐嚇取財嫌疑,陳婦事後也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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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歸原主、拾金不昧是從小就一直被當作美德的一件事,但是隨著道德觀念的淡薄加上越來越多人懂得主張自己權利,此款美德逐漸在流失,也迫使立法院不得不修改民法第805條及第805-1條之條文以維護公平正義。
本報導涉及的是遺失物取得,有受領權人之認領期間、費用、報酬以及不歸還遺失物是否構成侵占之問題:
一、遺失物的定義:「係指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之動產,現非他人佔有,且未成為無主物者」。也就是說所有權人沒有想要喪失自己可以繼續佔有動產的權利,而該動產現在不是無主物(沒有屬於任何人之動產),也還未被其他人佔有,此該動產稱為遺失物。
二、遺失物跟無主物的區別:
物分為動產、不動產,無主物一般而言係指無主動產,現在不屬於任何人之動產,例如所有權人行使拋棄權利後的動產即成為無主物。遺失物係所有權人未拋棄該所有權但喪失占有,且該物尚未被他人佔有而言。
三、目前民法第805條、第805-1條修正條文於101年6月修訂公布,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3成調降為1成(民法第805條),遺失人若是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805-1條)。
四、依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構成侵占罪。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主要規範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成立恐嚇罪。
報導中廖姓學生拾得手機後從通訊錄中找到「老公」聯絡電話並主動聯繫,很難認為廖生對該遺失物(手機)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廖生拾得遺失物之行為欠缺主觀有侵占之意圖,因此不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之罪名。陳婦指出廖生表示若不給予拾得人酬金則不歸還手機等情事,此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且廖生是在行使民法上對於拾得人擁有的留置權利(參民法第805條第四項),因此也不成立恐嚇罪。
五、結論:101年06月13日修正民法第805條、第805-1條,係為了實現社會之公平正義,並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廖生發生行為的時間點在102年2月底恰好適用新法,故廖生至多僅能請求一成酬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