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007 2013-8-1 15:59
聘僱非法外勞,最高罰多少?
若經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逃逸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裁處新台幣15萬以上75萬以下罰緩。若五年內再違反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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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先生是一家外貿公司老闆,某天,會計主任急忙跟張先生說「老闆!會計部收到1張市政府裁處書,上面寫著非法聘僱外勞,罰款15萬元」。稍後,人力資源部主任慌張報告「公司人手已不足,勞委會說要廢止我們5名外國人的招募和聘僱許可」。
張先生回想,早先有一名外勞Bob到公司應徵,因當時缺人手,也就錄用了。後來市政府人員到他公司查察,發現Bob是別人僱用的外勞,而且早就被先前僱用的雇主通報其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張先生困惑了,他只不過錄取僱用Bob,為何要罰錢、還要廢止5名外國人的招募和聘僱許可?
在本案例中,張先生因聘僱行蹤不明之外國人Bob到該公司工作,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市政府可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勞委會亦可依同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該公司招募及聘僱許可,再依雇主聘僱第2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項次九規定,因該公司非法聘僱行蹤不明之外國人工作之人數為1人,所以採1比5之比例,就會廢止5名外國人的招募和聘僱許可了。
再者,雖然聘僱Bob是一個行為,但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是行政罰法第2條所謂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該行為除了可以處以罰鍰外,關於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一節,也可以併為裁處。
所以,聘僱外籍勞工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合法之許可,不然就會像張先生的公司一樣,人手都不足了,還要被廢掉5名外國人的招募和聘僱許可,又被罰錢,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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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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