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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an321 2013-7-23 23:26

致志光集團道歉啟事及悔過書

悔過書
本人林明賢在此以最真誠的心向志光教育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和悔意,因為不諳著作權法,在無意下違反了著作權法,更侵害到志光教育集團權益,本人實深感無限懊悔、羞愧及內疚,懇請貴公司能夠惠予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會承擔面對此次無心的錯誤,並保證日後絕不再犯!真心希望能與貴公司達成和解,懇求志光教育集團能夠原諒本人的錯誤行為。
本人於今年先在奇摩拍賣與賣家使用msn通訊軟體交易志光考試用書影本,再於民國102年3月多在PTT實業坊網站轉售,當下不知已誤觸著作權法,誤以為備份教材為合法,直至7月接獲台北萬華警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才知道自己遭到檢舉,並在無意中侵害到志光教育集團的智慧財產權,本人真的感到萬分抱歉!由於家境清寒,本身是家中獨子,母親因為患有糖尿病時常跑醫院,本人擔負兩個家庭的經濟壓力,加上工作、助學貸款及房貸壓力,長期身心疲累,更擔憂在科技業工作無法長久,種種精神壓力,於是在今年想轉考穩定的公職,但因無暇補習在欠缺周詳思慮下購買了志光考試用書影本,後來因工作忙碌和經濟壓力下,無法利用下班時專心唸書,於是放棄轉公職念頭,當時只覺得書籍未能使用到,而單純想將書籍出售給真正需要的考生,卻沒想到鑄成侵害到志光教育集團權益的錯誤,實在後悔莫及。本人絕無營利的想法,更無意侵害志光教育集團之著作財產權,從得知自己觸犯著作權法那一刻時刻都感到深深懊悔、寢食難安,因為自己的無知導致損害志光教育集團權益,也讓自己和家人擔心憂慮不已,飽受身心煎熬,真的悔不當初!

本人希望透過此悔過書表達深切懺悔之意,期望志光教育集團能再給我一次機會,雖然內心惶恐不安,擔憂即將面對的處分,但本人會積極勇敢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誠心改錯,並在能力所及範圍盡力做補償,保證絕對不會再犯下侵害著作權法之事,爾後也將以自身慘痛的經歷做為借鏡,宣導周遭人尊重著作權法的重要性,祈求能獲得貴公司及法務人員、檢察官之諒解。
最後再次對於本人無心之過造成貴公司及相關人員、著作教師的傷害,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真的很對不起!真心的懇求檢察官、志光教育集團及法務人員,能夠網開一面給予本人自新的機會。
僅附上相關著作權法條文, 藉以提醒自己記取教訓,也希望不要再有人誤觸著作權法。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悔過書人:林明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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