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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lan 2013-7-18 00:14

塵緣難了 拋妻出家20年 比丘訴離不准

[color=navy][b]塵緣難了 拋妻出家20年 比丘訴離不准[/b]

  判決指出,林男與妻子於七十八年結婚,婚後發現夫妻個性不合,觀念有很大差距,男方在八十二年出家為僧修行;林男兄長也坦言,當時弟弟說上班遇到一些事情,所以看破紅塵決定出家,廿年來確實於寺廟苦心向佛、鑽研佛理。
  與林男一同出家賴姓師兄也到庭表示,當時就知道他有結婚,在出家前即為這件事情困擾至今,當時與妻子還生有一個小孩,但廿年幾乎沒有聯絡,期間只有孩子的外祖父、外祖母帶來見他兩、三次,每次會面二、三十分鐘就離開,加上寺廟戒律嚴格,可以確定的是,他妻子從不曾來過寺院。
  林男承認,這段失敗婚姻全是他個人因素,不是因為妻子有什麼對不起他之處,頂多只有個性不合,認為這段婚姻是目前的束縛。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因為個性不合選擇出家為僧,不積極溝通協調,如果同意男子離婚請求,形同指摘無責配偶,顯然與道義有背,亦有欠公允,審酌後判決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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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依法之規定本有同居義務,然因現今社會,婚姻生活型態丕變,夫妻平日處於分居狀態者,所在多有。分居是否可以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而提離婚,應視分居的原因,得否構成惡意遺棄。實務上,曾有老公將老婆騙出國去坐移民監,嗣後私下在台灣以老婆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提起判決離婚訴訟,此不法之作為實不可取。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示,該遺棄行為需為惡意,故若分居為夫妻雙方所約定,即難謂其為惡意。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十八號謂:「…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妻歸寧不返,夫託人邀妻回家同居仍不回,也不能因此便認妻惡意遺棄,所以,本案中夫妻因持續分居狀態,是否可認定屬於不履行同居義務而在繼續惡意遺棄狀態中得以訴請離婚,應該視實際情況是否構成惡意遺棄來判斷。此外,也可自婚姻關係的其他情形來觀察,是否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過失輕的一方得訴請判決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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