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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la 2013-7-11 00:12

秦朝的軍事紀律

  軍事犯罪系指違犯有關軍隊管理的法律制度,損害國家軍事利益,危及政權的穩定和安全,因此而受到懲罰的行為。軍事犯罪的主體是軍人及有關軍事人員。為維護國家利益和政權穩定,中國古代很早就開始了對軍事犯罪的預防、控制和懲治。先秦典籍如《尚書》中的“甘誓”、“牧誓”、“費誓”,《逸周書‧小明武》篇,《周易‧師卦》,以及《左傳》、《孫子兵法》等等,都記載了懲治各類軍事犯罪的規定,對不服從作戰命令、不努力作戰、破壞作戰規則、違反作戰紀律、破壞軍隊後勤的相關人員以及戰敗將帥都會施以懲罰。及至秦代,隨著社會劇烈變革,對軍事犯罪的界定和懲治發生了新的變化。本文擬探討秦代軍事犯罪的類型及其懲治特點,以就教于師友。
一、秦代軍事犯罪的類型
  軍事犯罪是損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行為,而國家軍事利益有著各種不同的形式和內容。在秦代,根據犯罪行為損害物件的不同,將軍事犯罪分為以下幾類:
1.反叛通敵罪
  軍隊將領反叛通敵或是漏泄軍事機密,必將影響軍事行動的勝負,從而損害國家軍事利益,危及政權的穩定。這是軍事犯罪中最嚴重的一類,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降敵叛國。軍人在對敵作戰中降敵或是叛逃敵國,不但會直接削弱國家的軍事實力,還會洩漏軍事機密,動搖軍心,不利於軍隊作戰,因此被秦代軍法所嚴厲禁止。“任鄭安平,使擊趙。鄭安平為趙所圍,急,以兵二萬人降趙。應侯席稿請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於是應侯罪當收三族。”秦對臨陣降敵的軍人處以“滅三族”的懲罰。“(秦始皇)八年,王弟長安君成蠕將軍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將軍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屍。”成蠕在攻打趙國的過程中武裝叛國,被處以死刑,參與反叛者均被處死且“戮其屍”,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秦將樊於期得罪于秦王,亡之燕,太子受而舍之。鞠武諫曰:不可……夫樊將軍,秦王購之金千斤,邑萬家。”對於叛逃的軍人,秦政府會不遺餘力地緝拿歸案,以維護本國的軍事利益。
  二是通諸侯。秦代嚴禁官員和將領與敵對諸侯勾結,損害國家的軍事利益。“後二歲(秦昭王五十一年),王稽為河東守,與諸侯通,坐法誅。”郡守職兼文武,領兵駐紮地方,負有守土之責;河東郡守王稽因與諸侯勾結,被發覺後依法處死。趙高向秦二世報告說:“丞相長男李由為三川守,楚盜陳勝等皆丞相傍縣之子,以故楚盜公行,過三川,城守不肯擊。高聞其文書相往來,未得其審,故未敢以聞……乃使人案驗三川守與盜通狀。”不管趙高所言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但他的這種說法一定是以秦代法律為依據的。嚴懲通敵的官員和將領是秦代軍事犯罪立法的重要內容。
  三是漏泄軍情。軍隊在對敵作戰中,必然要極力封鎖消息,以保證軍事行動的隱蔽性,達到出奇制勝的目的。嚴守軍事機密是軍人必須遵守的法紀,漏泄軍情即是犯罪。秦趙“長平之戰”中,“秦聞馬服子將,乃陰使武安君白起為上將軍,而王齙為尉裨將,令軍中有敢泄武安君將者斬”。漏泄軍事機密即處死刑。秦簡有《行書律》:“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毆(也)。書有亡者,亟告官。”對普通行政文書的傳遞尚且規定得如此嚴密,軍事命令的傳遞應該有更加嚴密的規定,違犯規定洩露軍事機密者必定受到嚴懲。
2.作亂、不上宿罪
  軍隊擔負著維護國家穩定,保衛政府機關安全的重任,軍人應當是國家政治秩序的忠實捍衛者;軍人參與叛亂或是不能忠實執行保衛政府機關的任務即為犯罪。此類犯罪危害極大,所以對其懲治也極為嚴厲。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作亂。軍隊是國家統治的基石,妄圖奪取政權者必定要爭取軍隊的支持,政治人物和軍事將領發動軍隊叛亂即構成作亂罪。“(秦始皇九年)長信侯(士毋)作亂而覺,矯王禦璽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狄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為亂。王知之,令相國昌平君、昌文君發卒攻(士毋)……(士毋)等敗走。即令國中:有生得(士毋),賜錢百萬;殺之,五十萬。盡得(士毋)等。衛尉竭、內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餘家,家房陵。”這是秦代歷史上一次影響很大的武裝叛亂。“衛尉,秦官,掌宮門屯衛,有丞。”“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衛尉、內史掌握著維持京師治安的武裝力量,參加武裝叛亂就構成了作亂罪,因此受到“車裂”、“滅族”的嚴厲制裁。
  二是不上宿。軍隊承擔著保衛政府機關和國家邊境安全的任務,執勤宿衛責任重大,若是違犯相關規定擅離職守,就要受到處罰。�巴階洳簧纖蓿鵓印⒍�(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宿”即宿衛;“除”,《說文》:“殿陛也。”《獨斷》:“陛,階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執兵,陳於陛側,以戒不虞。”軍人擅自離開執勤崗位要受到處罰,負責執勤的軍官也要受到牽連。“冗募歸,辭日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軍士自稱服役期滿回家,如果沒有邊防長官的證明文書,就屬於私自逃歸,要罰其居邊服役四個月;這與不按時上宿屬於同一性質的犯罪。
3.破壞作戰秩序罪
  作戰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間接、已經和將要參與作戰活動的部隊和人員依據作戰行動規範所形成的相互關係和有序狀態,是戰爭活動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作戰勝利的重要條件。軍人違犯軍令,沒有完成所擔負的任務,影響到軍隊及其軍事行動的整體利益,就構成破壞作戰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還是無意遲到,只要作戰部隊未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貽誤了戰機,就屬於違犯軍令,構成失期罪。秦法規定:“失期,法皆斬。”《秦律雜抄》有“敦(屯)表律”:“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遲)未到戰所,告日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伍二甲。”如果有城陷尚未到達戰場又謊稱戰死者,要處以耐刑,知情者罰一甲,同伍者罰二甲。失期罪屬於沒有遵守作戰命令、及時進入戰鬥崗位的犯罪,秦律根據情節輕重,對失期罪處以從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罰。
  二是作戰不力、擅離職守。《商君書‧境內》:“陷隊之士,面十八人……不能死之,千人環規,諫黥劓於城下。”陷隊即敢死隊,敢死隊不拼死作戰,就要處以刺面、割鼻的刑罰。“(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趙邯鄲。四十九年正月,益發卒佐陵。陵戰不善,免,王齙代將。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為蔡尉捐弗守,還斬之。”五大夫陵因作戰不力被撤換,蔡尉因擅離職守被上級張唐處死。秦對擅離戰鬥崗位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
  三是譽敵以恐眾心。《法律答問》:“譽適(敵)以恐眾心者,戮。”譽敵即誇大和讚揚敵人,眾心即軍心、士氣。《墨子‧號令》:“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在對敵作戰當中,如果有人故意誇大敵人力量,讚揚敵方,勢必增加己方士兵對敵軍的恐懼感,影響軍隊的戰鬥力。戰國時期,各國在作戰時都經常使用反間計,利用謠言擾亂對方軍事將領和最高統治者對戰局的判斷,動搖和瓦解對方軍心,以達到自己的軍事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嚴厲懲處散佈謠言、譽敵以恐眾心者,就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違反作戰職責規定。在作戰中,軍隊中的將領和士兵應該各司其職,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即屬犯罪,要受處罰。《商君書‧境內》:“其戰也,五人來簿為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複。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吏,而輕短兵,能一首則優。”高亨先生認為,羽當作兆,形似而誤;兆借為逃;此言一人逃走,則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連坐。“不得斬首”言百將、屯長的職責在於指揮部下作戰,而不是親自殺敵。短兵即步兵,屬於軍官的護衛。秦軍中從五百主到將,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護衛隊,如果在作戰中軍官死亡,則是這些護衛人員沒有履行職責,因此要受懲處。秦在戰爭爆發時,常徵召有爵者充當百將、屯長等下級軍官,“故大夫斬首者,遷。”大夫作為軍官,職責在於指揮部下,因此親自殺敵雖然有功卻要處以流放處罰,因為違反了自己的職責規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揮得當,部下斬首三十級,百將、屯長就可以得到一級賜爵。
  五是擅入軍營。軍營重地不得擅入,違禁即屬犯罪。《尉繚子‧分塞令》:“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尉繚子‧兵教》:“兵之教令,分營居陣,有非令而進退者,加犯教之罪。”戰場之上,軍情變化無常,必須隨時做好戰鬥準備;為防止意外和行動有序,軍營重地禁止隨便通行,違犯者即為犯罪,要受懲罰。
4.破壞軍用物資設備罪
  軍用物資設備包括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等,與部隊兵員同為軍隊戰鬥力的基本要素。沒有這些堅實的物質基礎,部隊強大的戰鬥力就無從談起。違犯有關規定,對軍用物資設備造成破壞即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稟卒兵不完繕。為了保證作戰需要,秦對士兵的武器保管有嚴格規定。“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如果發現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兵器損壞,相關人員要受到處罰。
  二是修築城牆不合要求。秦代戍邊者要負責修築城牆等防禦工事,工事品質好壞直接影響部隊防守任務的完成,所以秦代制定了嚴密的制度,以保證工程品質。“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戍邊者所修之城,如果一年內即有損壞,主管者要受到罰一盾至罰一甲的不同懲罰;如果主持修城的人因為其他事情而影響修城任務按時完成,要受到罰二甲的處罰。
  三是軍事訓練不如律。訓練有素的射手、熟練的戰車駕馭者是軍隊戰鬥力的重要保證,秦律對這些特殊人員的訓練有嚴格規定,違犯規定即為犯罪。“駕騶除四歲,不能駕馭,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繇(徭)戍。”戰車駕馭者訓練四年還不能勝任,教官要罰一盾,接受訓練的人取消禦者資格,服四年徭役作為懲罰。“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訓練和選拔的弩機射手不合格,相關人員要受罰。《秦律雜抄》:“分甲以為二甲(艸鬼)者,耐。甲即兵,檢閱和訓練軍隊時以一支部隊冒充兩支部隊的話,軍官要處耐刑。
  四是冒領、倒賣軍糧。軍糧是重要的軍用物資,秦律對吃軍糧的資格有嚴密規定,不按規定冒領、倒賣軍糧即屬犯罪。“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毆(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左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冒領軍糧被發覺要罰二甲,非官吏者加罰戍邊二年,一起冒吃軍糧者也要罰戍邊一年,主管縣令、縣尉、士吏罰一甲;私自出賣軍糧罰戍邊二年,屯長、僕射不報告罰戍邊一年,縣司空等罰一甲,買軍糧者罰二甲,軍糧沒收,主管縣令、丞各罰一甲。對冒領、偷賣軍糧的犯罪規定如此嚴密,受到處罰的人如此之多,顯示出秦代對軍糧供應的重視和管理的嚴密。
  五是奪中卒傳。被徵發的士兵在上前線時,要使用各地方的傳車來運輸裝備和物資,秦法嚴懲奪取運輸當中的軍用物資的行為。“輕車、坼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輕車、坼張、引強、中卒均為當時軍隊中的兵種,其裝備較多,必須用傳車運輸。如果有人奪取運輸軍用物資的傳車,當地縣令、縣尉要受到罰二甲的處罰。
  六是募馬不勝任。合格的戰馬是重要的軍事裝備,軍隊的戰馬由地方縣令、丞、司馬負責選送,如果選送的戰馬不合格要受處罰。“募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募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選送戰馬不合格,相關人員要受到罰一甲或二甲的懲罰;還要削去官職,永不敘用。
5.違犯兵役制度和軍功賞罰規定罪
  一是行戍不以律。指違犯兵役制度的各類犯罪。秦國的兵役制度十分複雜,按規定,編戶到一定年齡必須服兵役。《秦律雜抄》:“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同一家庭中的適齡男子不能同時徵發兵役,否則主管的縣嗇夫、尉及士吏要罰二甲,這是為了不影響農業生產。“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縣官不能把應服兵役者收藏為弟子(依附者),幫助他們逃避兵役,否則縣尉、縣令都要罰二甲,這是為了保證兵源。秦制,有戰事時地方官吏和有爵者亦須服兵役,“軍歸鬥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索引》:“言王翦為將,諸軍中皆歸鬥食以下無功佐史,什中唯推擇二人令從軍耳。”就是證明。《秦律雜抄》規定:“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服役者由縣尉選拔,如果選拔出的嗇夫和假佐等人員不服從命令服兵役,要罰二甲。
  二是軍功賞罰不如律。秦自商鞅變法以來厲行農戰政策,“彼秦者,棄禮儀而上首功之國也”。《集解》引譙周日:“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數。天下謂之上首功之國。皆以惡之也。”軍功是軍人升遷的基本途徑,所以秦在軍功登記方面有嚴格規定。《商君書‧境內》:“以戰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罷)其縣四尉,訾由丞尉。”在戰爭結束後,要把戰士斬獲敵軍首級的數目公佈出來,沒有疑問再行賜爵,如果賜爵有錯誤,就要撤去該縣四個尉的職務。秦簡《封診式》記載了兩個士兵爭奪首級的案件,足以說明秦代軍人為了獲得軍功不擇手段,甚至不惜以戰友的首級冒充敵軍首級領賞。秦對這類軍事犯罪嚴加懲處,也就不足為奇了。《秦律雜抄》有“中勞律”,屬於從軍勞績的法律,規定“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如有私自增加勞績年數者,不但要取消勞績,還要受到罰一甲的懲處。“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死事即死於戰事,《吳子‧勵士》:“有死事之家,歲使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於心。”如果謊稱戰死,騙取朝廷賞賜,被發覺後不但要收回給予後代的爵位,本人還要被罰作隸臣。
二、秦代對軍事犯罪的懲治及其特點
1.秦對軍事犯罪的懲治
  秦對軍事犯罪的懲治主要有死刑、肉刑、貲刑、勞役、遷徙、撤職等刑罰。
  死刑。在秦代對軍事犯罪者的懲治中,死刑是最常見的,而且執行方式各異,有斬(如白起指揮長平之戰時規定“軍中有敢泄武安君將者,斬”)、戮屍(成蠕叛亂失敗後,“將軍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屍)、誅死(“王稽為河東守,與諸侯通,坐法誅”)等,罪大惡極者要被梟首、車裂、滅族,如繆毒叛亂後秦始皇下令:“有生得(士毋)者,賜錢百萬;殺之,五十萬。盡得(士毋)等。衛尉竭、內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即使罪犯逃亡他國,秦政府也會不遺餘力地重金購求,堅決懲處。如秦將樊於期逃亡燕國,“秦王購之金千斤,邑萬家”,最後由荊軻把樊於期的首級送回了秦廷。對於漏泄軍事情報、叛亂投敵、與外敵勾結、逃亡他國、發動武裝叛亂、不能按期到達指定區域、作戰中擅自撤退、在軍營中擅自行動等嚴重影響國家軍事利益的罪犯,都會處以死刑。
  肉刑。敢死隊不能勇敢作戰,要在千人圍觀之下處以刺面、割鼻的刑罰。《秦律雜抄》:“分甲以為二甲蔸者,耐。”甲即兵,(艸鬼)即檢閱軍隊,在檢閱軍隊時以一支部隊充做兩支,軍官要處以耐刑。如果有城陷尚未到達戰場而又謊稱戰死者,也要處以耐刑。
  貲刑。針對軍事犯罪者的貲刑主要有罰一盾、一甲、二甲三等。如士兵不能完成值勤任務,本人和主管的屯長、僕射要罰一盾;戍邊者修城必須保證一年內不壞,否則主管者要罰一甲,副手罰一盾;如果發現兵器庫的兵器管理不善而損壞,主管的丞、庫嗇夫、吏要罰二甲,永不錄用。秦代懲治軍事犯罪時多用貲刑,而且規定詳細,是其他國家所不具備的。
  勞役。戍邊軍士服役期未滿而私自歸來,要罰其居邊服役四個月;虛報陣亡而後人襲爵者,奪其爵,本人罰為隸臣;不是官吏者冒領軍糧,罰戍邊二年,一起冒吃軍糧者也要罰戍邊一年,出賣軍糧者罰戍邊二年;屯長、僕射不報告,罰戍邊一年。秦國對勞役刑的使用極其廣泛。
  遷徙。秦對軍事犯罪者有時處以遷刑。如嫪(士毋)叛亂失敗後,參與者盡被處死,“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餘家,家房陵”。大批舍人被牽連,遷徙到蜀中。
  撤職。推為發弩嗇夫者不合格,要被免職;縣尉負責向百姓賜爵,如賜爵有誤,要被撤掉縣尉職位;縣司馬負責向軍隊選送馬匹,如馬匹不合格,司馬要被撤職且不再錄用;軍官擅自從軍中領取軍糧者,要撤職且永不錄用;縣丞、庫嗇夫、吏如果對儲藏在縣中的武器保管不善,也要被撤職;主將指揮作戰不力也會撤職,王齙就曾因作戰不力而被撤職。
2.秦代懲治軍事犯罪的特點
  其一,對戰敗主帥的懲治減輕。
  春秋以前,各國軍隊數量有限,每次戰爭都會傾注全部軍力,一場戰爭往往會決定政權的存亡,所以主帥的責任尤其重大。一旦確定是主帥指揮不力而導致戰爭失敗,戰敗主帥往往會被處死。《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載,“城濮之戰”楚軍戰敗,主將子玉“及連穀而死”,注曰“至連谷,王無赦命,故自殺也”。《左傳‧僖公三十三年》記載“崤之戰”,晉軍消滅了秦軍,俘獲秦軍主帥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三人獲釋逃歸時說:“君之惠,不以累臣釁鼓,使歸就戮于秦,寡君之以為戮,死且不朽。”子玉之死和三位秦帥的話都是以處死戰敗主帥的軍法為前提的。到戰國時期,各國軍隊數量空前增加,而且戰爭頻繁,每次戰爭對國家的影響已經不像春秋時期那樣重大,如果確認主帥沒有明顯的過失,而且戰敗的影響也不太大的話,各國對主帥的處罰相對變輕。王陵指揮秦軍伐趙都邯鄲,“陵戰不善,免,王(齒乞)代將”。“滅楚之戰”中,李信率領的二十萬秦軍被楚軍擊敗,秦始皇對李信只是撤職了事,並未處死。秦趙“長平之戰”期間,“趙王既怒廉頗軍多失亡,軍數敗,又反堅壁不敢戰,而又聞秦反問之言,因使趙括代廉頗將以擊秦”,趙王認為廉頗指揮不力,導致趙軍多次戰敗,但他並未處死廉頗,而是以趙括代之。在減輕對戰敗主帥的懲治這方面,秦與戰國時期各國相同。
  其二,對嚴重損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行為,實行懲治從嚴的原則。
  在這方面,秦繼承春秋時代的傳統,對叛國、作亂、不執行軍事命令等嚴重損害國家軍事利益的人員加以嚴懲。《尉繚子‧重刑令》:“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各級軍官若貪生怕死、逃亡畏戰或是投降敵國,不但本人要被處死,其家族、祖先也要受牽連。這一點與戰國時期關東各國形成鮮明對比。樂毅在攻打齊國時,“燕惠王固已疑樂毅,又得齊反間,乃使騎劫代將,而召樂毅。樂毅知燕惠王之不善代之,畏誅,遂西降趙。趙封樂毅于關津,號曰望諸君,尊寵樂毅以警動于燕、齊”。結果燕惠王不但沒有懸賞捉拿,反而寫信勸說樂毅歸燕。“趙使廉頗伐魏之繁陽,拔之……(趙)使樂乘代廉頗。廉頗怒,攻樂乘,樂乘走。廉頗遂奔魏之大樑。”趙王也沒有懸賞捉拿廉頗,後來還派人請廉頗回趙。將樂毅、廉頗與樊於期叛逃後的情況加以對比,就可以知道,秦對軍人犯罪的處罰要比關東其他國家嚴厲得多。秦國對於漏泄軍事情報、叛亂投敵、與外敵勾結、逃亡他國、發動武裝叛亂、不能按期到達指定區域、作戰中擅自撤退、在軍營之中擅自行動等嚴重影響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者都要處以死刑。一旦被判處死刑,既不能赦免、也不能用財產贖取,只有死路一條。從秦代歷史來看,秦國將領極少逃往他國者,這與秦國對軍事犯罪的懲治極為嚴厲有關。
  其三,對軍事犯罪的懲治實行“連坐”制度。
  據《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文公十年初有三族之罪;商鞅變法為秦國制定了一整套連坐制度。懲治軍事犯罪的“連坐”包括:
  家族連坐:自三代以來,家族連坐一直是懲治犯罪的一條基本原則,秦及關東六國均無例外。商鞅說:“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畫策》)軍人在作戰中若不能殺敵立功,或是違犯了軍法,軍人及其家屬都要受懲罰,想逃亡遷徙都不可能。秦始皇九年繆(士毋)叛亂失敗後,“盡得(士毋)等。衛尉竭、內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餘家,家房陵”。“族滅”就屬於家族連坐的性質。
  職務連坐:秦律規定,在軍事犯罪的懲罰上實行職務連坐。“任鄭安平,使擊趙。鄭安平為趙所圍,急,以兵二萬人降趙。應侯席(士毋)請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於是應侯罪當收三族。”鄭安平陣前降敵,應該處以滅三族的懲罰,這屬於家族連坐;而范睢推舉鄭安平,也要被滅三族,這就屬於職務連坐。前引《秦律雜抄》,縣尉選送士吏和發弩嗇夫不合格,發弩嗇夫和縣尉都要貲二甲,其中縣尉受罰就屬於職務連坐;縣司馬選送軍馬不合格,要罰二甲,縣令、縣丞要各罰一甲;軍馬考核名次最後的話,司馬罰二甲,永不錄用,縣令、縣丞罰二甲;這些也屬於職務連坐。職務連坐涉及頗廣,凡屬監督管轄範圍內的官吏犯罪,上一級官吏都要負連帶責任。在秦傾全國之力完成統一大業的時候,職務連坐能夠防止各級官吏瀆職犯罪,最大限度地調動和發揮各部門所有官員的作用,維護國家軍事利益。
  什伍連坐:據《漢舊儀》記載,秦軍“五人為伍,伍長一人;十人為什,什長一人;百人為卒,卒史一人”。據《商君書‧境內》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伍,一人逃亡,其餘四人都要受刑;各級軍官都有一定數量的護衛部隊,如果軍官死在戰場上,護衛部隊要受懲罰。由於士卒之間責任相關,所以“拙(逃走)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畫策》)。士兵們既沒有退路,也無計可逃,只能拼命作戰以求戰功。軍隊內部用來約束軍人的什伍連坐,使其能夠在戰鬥中各盡其職,英勇作戰,努力完成作戰任務。
  在懲治軍事犯罪時實行“連坐”原則的不獨秦國,其他諸侯國皆如此。《銀雀山漢墓竹簡》中有“守法”篇,屬於齊國軍法的一部分,其中就規定:“去其署者身斬,父母妻子罪。”軍人擅離職守要處死,父母妻子也因此獲罪;“有法,父母妻子與其身同罪”,規定與前一簡文相同。秦趙“長平之戰”中,趙王欲以趙括代替廉頗,趙括母親阻止無效時說:“王終遣之,即有如不稱,妾得無隨坐乎?王許諾。”趙軍大敗,趙括被殺後,“趙王亦以括母先言,競不誅也”。可見齊國、趙國在懲治軍人犯罪時都實行連坐之法。
  其四,對破壞軍隊後勤供應的犯罪實行嚴懲。
  軍事後勤供應是制約戰爭勝敗的重要因素,秦與關東六國之間的戰爭曠日持久,沒有充足的後勤儲備和及時的後勤補給,要想取得最後勝利是不可能的。有鑒於此,秦國在軍糧的儲存、運輸和領用,武器的製造和管理,馬匹的選送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對違犯規定者給予嚴厲懲罰,以確保軍隊的後勤供應。秦簡有“倉律”,對各種儲糧倉庫的管理、軍糧的運輸和領用都規定得極其嚴密細緻,私自出售軍糧及參與者都要受懲罰,以確保軍糧的合理供應。秦簡中對武器的保管、發放、使用以及修築防禦工事的品質都有詳細規定,違犯者要受懲罰。秦簡有“廄苑律”,規定有牛馬死亡時,負責飼養和放牧的人員應立即上報縣裏,並將死去牛馬的筋、皮、角和肉計價上交;因為牛是重要的運輸工具,馬更是騎兵不可缺少的,牛馬的筋、皮、角是製造弓箭和盔甲的原材料。內史和太倉要定期對牛馬飼養和放牧的情況進行考核,如果牲畜死亡超過合理比例,主管的吏、飼養的徒、縣令、縣丞都有罪。秦代對軍馬選送也有嚴格規定,選送軍馬不合格,相關官員都要受處罰。由於有這些軍事後勤方面的嚴格規定,再加上商鞅變法後推行的農戰政策,使秦國具備了充足的軍備物資和及時有效的補給系統,可以支援長期的戰爭而不至於引起國人的反對。這是秦國懲治軍事犯罪方面最具特色之處,也是秦軍一直保持對關東六國的軍事優勢並最終統一天下的奧秘所在。
  秦代有關軍事犯罪的分類和懲治方法的法律規定直接為兩漢政權所繼承。將秦代的這些法律規定與《唐律疏議》中的相關條文進行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在內容上絕大部分是相同的。唐律關於軍事犯罪的立法又成為唐代以後中國歷代封建政府懲治軍事犯罪的基本原則。所以說,秦代有關軍事犯罪的立法,其影響是極其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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