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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ak 2013-7-10 00:12

未盡母職 婦索扶養費敗訴

[color=navy][b]未盡母職 婦索扶養費敗訴[/b]

  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指出,這名婦人多年前拋家棄子,因生活困苦向高雄市社會局申請老人生活補助津貼被拒後,才查知另有兒子,且因收入超過核發補助標準才被駁回申請。
  這名婦人轉而向兒子要求給付扶養費,每月新台幣5000元,但婦人兒子主張,母親自他出生後離家,沒有扶養照顧過他,且他的結婚證書上也沒有母親的簽名,母親未盡人母之職。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承審法官調查,認定這名婦人自兒子出生後即離家,46年來未曾扶養照顧、探視和連絡,未盡母職照顧孩子,判決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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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至於子女應如何孝敬父母或父母應如何教養子女,並無硬性規定。而親屬間依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互負扶養義務,惟鑒於原本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若仍須負擔扶養義務之不則有失公允情形,爰於民國99年1月27日修正新增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可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回應輿情殷盼與符合社會期望。

本案中婦人離家46年從未盡到照顧子女的義務,卻在申請老人生活補助津貼被駁回時,轉而向未曾照顧哺育的子女請求扶養情節重大,故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免除兒子之扶養義務,判決該名婦人敗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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