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smart 2013-6-26 00:42
白養別人小孩 花400多萬討不回
[color=navy][b]白養別人小孩 花400多萬討不回[/b]
年近50歲的蔡姓富二代,8年前與許姓酒店小姐同居,並產下一女,蔡某以為老來得女,欣喜若狂,但4年後與許女鬧翻爭監護權,聲請血緣鑑定後,法官當庭告知「小孩不可能是你的」,蔡男淚崩,提訴要求許女返還120萬元保母費、240萬元教育基金與紅寶石等貴重物品;新北地院法官認定,教育基金與珠寶等物屬「贈與」,也無證據證明蔡曾代墊保母費,判他敗訴。
蔡男指出,94年,他在酒店結識許女,進而同居,他按月給3萬元零用錢,照顧無微不至,隔年1月許女產下一女,他贈送價值38萬元的4.1克拉緬甸天然紅寶石戒指、68萬元的3.02克拉彩色鑽石等貴重飾品,甚至拿出400萬元做為小孩的教育基金,但許女卻私下領走240萬元,拒不返還。
蔡男指出,許女平時愛打麻將、投資股票揮霍,他屢勸不聽,2人鬧翻為爭取女兒監護權上法院,他聲請血緣鑑定後,法官開庭時說:「小孩不可能是你的。」蔡當庭淚崩,要求許女返還4年半來,代墊的保母費120萬元、教育基金240萬元、昂貴寶石等費用、精神賠償合計530萬元。
許女坦言收取近300萬元的金錢與珠寶,否認蔡代墊保母費。她主張,因學歷不如人,只能靠姿色、客人給的小費為生,但她與蔡男認識時,已累積一定財力,絕非大小開銷都由蔡支付。
她說,兩人同居時,蔡男提供的金錢、鑽石、珠寶,是2人交往的報酬,表面上雖似無償贈與,但蔡男也取得與她發生性行為與免費食宿等對價。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所謂贈與係指當事人間約定,一方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條),本案中蔡男因認定許女所產之女兒為其血緣,故付出保母費、教育基金等費用,但當初的付出等同於蔡某無償將其財產給與許姓小姐之贈與,不俱備法定得返還贈與及撤銷贈與之事由,不得請求返還。縱事後認定女兒非其血親,仍無法取得正當法律上事由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color]
[size=2][color=darkred][u]民法第四百零六條[/u]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u]民法第四百零八條[/u]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u]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u]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