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拒繳健保滯納金 恐嚇官員判拘

goldsmart 2013-6-26 00:42

拒繳健保滯納金 恐嚇官員判拘

[color=navy][b]拒繳健保滯納金 恐嚇官員判拘[/b]

  新北市一名64歲男子去年積欠健保滯納金15期約1萬元拒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引起男子反彈,以「暗殺」等文字辱罵執行官及書記官,新北地方法院今年初將男子依恐嚇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比原本該繳的滯納金多3倍。
  不僅如此,該男滯納健保費的恐嚇案未了,這名男子同年7月再因滯納1筆地價稅8000元及房屋稅1筆500元,遭移送。新北分署依財產資料研判,該男名下除有坐落新北市的房地、另持分12筆土地、銀行存款超過20萬元,並非無力繳納,依法將男子未繳的滯納金查扣。
  但該男子仍持續抵制不繳,又滯納健保費12期、房屋稅1筆,金額各約8000元及500元,分別於去年9月間及同年11月間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執行人員現仍堅定執法立場,繼續將男子的銀行存款,依法執行足額扣押。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本案中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被害人;而恐嚇行為必須行為人「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始能符合「恐嚇行為」;主觀構成要件為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恐嚇他人之故意」。故行為人符合刑法第305條之規定而成立恐嚇危安罪。[/color]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三百零五條[/u]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u]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u]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拒繳健保滯納金 恐嚇官員判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