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S 2013-6-20 00:03
國際電話費超收 民眾投訴抱怨
[color=navy][b]國際電話費超收 民眾投訴抱怨[/b]
手機撥打國際電話,各家電信業者競爭激烈,紛紛推出不同的優惠方案,不過現在有不少民眾發現,他們所申請的優惠方案,在收到帳單時收費標準卻不一樣,讓他們覺得很納悶,高雄市消保會,最近就收到不少人投訴,投訴的狀況中,各家電信業者都有異常收費的情況。
經常在中國工作的王先生,就發生同時段打電話,每分鐘計價卻截然不同。明明是一分鐘1.99元的費率,帳單上卻出現撥打21秒和35秒的費用,竟然高達80.784元,更誇張的是,同時段分別撥打的時間都是21秒,費用卻是天差地別,讓消費者超傻眼。
另一位常撥打電話到中國的賴先生,則發現他申請的另一家電信業的優惠方案,但在通話明細裡卻發現有部份的撥打電話的費率並非優惠專案,讓他百思不得其解。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前不久有新聞報出北捷的廣告出租可以替他們增加不少的收入,雖然刊登一個廣告要價幾百萬甚至上億元,但是要刊登的廠商仍不少,他們看中的無非是廣大的人潮可以帶進無限的商機。
本報導涉及的可能有關廣告不實、契約責任以及侵權行為之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訂約民眾收到的電話帳單跟當初認知的優惠方案顯有出入,電信業者可能涉及廣告不實。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業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本法第23條,媒體經營者對於刊登或報導之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則須與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負連帶責任」。再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廣告係指利用電視、廣播、招牌、牌坊、電話、電腦等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同條例第24條:「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利時,得通知企業提出資料來證實廣告的真實性」。
(二)電信業者為了提高自家品牌的使用率而推出優惠方案,原本係屬美意,但是後來被發現業者所收的費用未必如優惠方案所言,方案上的費率是一分鐘1.99元,實際是撥打21秒、35秒等收費高達80多元,同時段撥打出去的21秒費用也不相同,此有違反業者對於優惠方案推出的廣告真實性,依施行細則之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此有影響消費者權利時,得通知企業提出相關資料證實,調查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二、電信業者未履行其廣告刊登的條件給付訂約者,可能有給付不完全的契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之問題。
根據民法第227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瑕疵給付的情形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行使權利。訂約民眾跟電信業者間存有契約關係,電信業者未按照約定收取費用,已經違反了契約債之本旨的給付,因此訂約民眾可以要求電信業者履行或者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要求賠償。
違約金分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我們一般來說得違約金係指懲罰性違約金,除了違約金的求償外,亦可請求所受之損失。關於電信業者與訂約民眾之間是否存有違約金的賠償問題須看當初簽訂的契約內容是否有相關之規定,倘若沒有約定,訂約民眾僅只能要求所受之損失要求賠償。
三、民眾對於電信業者多收的部分可依侵權行為要求業者損害賠償。
(一)根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意謂有意識的加害舉動而言。
(二)根據報導中載明,民眾之所以申請優惠方案係因能夠獲得低價格的收費,未料此優惠方案未能達到廣告的內容,導致有高收費的事實,造成多位民眾的財產權因此受有損害,故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損害賠償。
四、綜上所述,電信業者若無法提出相關事證來證明無廣告不實的情形,則民眾可依民法第184條來向業者請求賠償。另外民眾亦也可依照民法第231條向電信業者請求因遲延所受的損害賠償。[/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