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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 2013-6-20 00:02

15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color=navy][b]15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b]

  住戶指控,梁某98年破壞鄰居電鈴和門扇,還常酒後到社區大廳櫃檯騷擾住戶和工作人員,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住戶不堪其擾,經管委會提告後,住戶向法官細數梁的惡行,如99年7月,梁在家縱火燒寶特瓶、塑膠袋(判刑3月定讞,去年1月服刑完畢);前年6月破壞大樓一處電梯門(判30天拘役);前年8月恐嚇大廳工作人員,法院審理中。
  住戶說,梁出獄後我行我素,鄰居忍無可忍,前年底開會有231名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梁搬離、遷出戶籍。
  梁某抗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提不出領有殘障手冊等證據,桃園地院去年判管委會勝訴,命梁某搬家、遷籍。
  梁某上訴高院,86歲梁父向法官求情,表示他已向鄰居道歉,強調自己年邁,買不起其他房子,盼勿拆散父子;高院仍認定梁已造成住戶的安全問題,仍判梁應搬家,但不必遷出戶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且本案判決若確定,而梁男拒搬走,社區管委會可聲請強制執行遷離,由法院指揮警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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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行為人多次於社區內騷擾、妨害安寧、放火及毀損,造成社區鄰人的困擾,屢經制止勸導,未經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總說百萬買房千萬買鄰,又說遠親不如近鄰,但遇到鄰居相處的問題,常是難解的課題,人們總是期盼一切能以合為貴,但遇事難免未能盡如人意,家是提供每個人休憩的場所,但因個人的恣意妄為,造成公眾的不安,亦僅能透過公眾的決議,或法令的規制使其不能滋事擾亂公眾。

本件之行為人渉犯刑法之放火、毀損、恐嚇危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多條之行為,如同社區的不定時炸彈嚴重影響其他住戶安寧及安全,多數人忍無可忍,乃以社區住戶多數的同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法院提告,將其逐出社區[/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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