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e5 2013-6-15 00:46
40分鐘內搶4名運將 慣盜落網
[color=navy][b]40分鐘內搶4名運將 慣盜落網[/b]
男子小榮只要缺錢打麻將,就以「假搭車、真強盜」方式,隨機搶劫計程車司機財物;甚至曾經在40分鐘內,連搶4位運將得逞,榮嫌4日晚間落網時,承認前後共犯下6案。
小榮4日晚間11時20分左右,在北市萬華桂林路、環河南路口,先持刀強盜搭乘的陳姓計程車司機1000元得逞後,隨即又在長沙街、西昌街行搶陳姓司機800元。小榮在逃逸時被司機拿雨傘追打,行經的粘姓民眾也加入協助圍捕。
警方調查,小榮早在4月30日凌晨2時35分左右,就在萬華華西街周邊選中鐘姓司機計程車,一上車指示對方駛入暗巷,持水果刀向被害人表示「在跑路,有多少給多少,不然就捅你!」僅得手200元。
榮嫌認為錢太少,隨後在康定路、峨眉街口作案,向彭姓運將強盜1000元後,又轉到延平北路與民生西路、民樂街口向郜姓司機強盜250元。3時15分左右,又以同樣手法搶走王姓司機5300元。警訊中,榮嫌承認涉案,警方依強盜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一、小榮持刀恐嚇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又52年台上字751號判例,恐嚇罪係指已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小榮持刀的行為外觀上儼然會造成一般人心生恐懼,達到恐嚇目的,故成立本罪。
二、小榮持刀恐嚇要求交付財產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一)按,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而言。根據73.04.17第四次刑庭庭長會議決議:強盜罪除了侵害財產法益之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
因此可知強盜跟竊盜(本法第320條)最大的差異在於「致使不能抗拒」,致使不能抗拒係指被害人遭受到行為之壓制下,使其身體以及精神意志之自主行使受到重大的妨害,而致不能抗拒的程度。次按,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結夥三人、攜帶凶器等情形,論以加重強盜罪。
(二)報導中指出,小榮在行搶的時候,持水果刀向被害人表示「在跑路,有多少給多少,不然就捅你!」,小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運將施以強暴、脅迫的口語恐嚇,並持水果刀要脅若不遵從財產的交付會傷及性命安全,導致被害的運將只能乖乖的拿錢出來藉此保護生命身體安全,故其行為是強盜而非竊盜。小榮攜帶水果刀脅迫運將交付財物,此部份該論加重強盜罪。
三、結論:小榮持刀要求財產交付的行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斷,論加重強盜罪。
四、由於連續犯已經廢除,小榮犯下六搶案是一罪一罰論斷。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概括故意,連續為數犯罪行為而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名,連續犯是實質上數罪,僅由法條將之評價為一罪,刑罰部份只得加重其行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行。因此我國新修正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