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DA 2013-6-6 17:10
林益世案 3法官自請評鑑遭駁
林益世貪汙案,引發首例法官自請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後,認為法官個人不能請求評鑑,必須由所屬服務機關提出,五日議決「不付評鑑」,意即不受理。
個人不能請求 須所屬機關提出
提出自請評鑑的林孟皇法官,昨日下午立刻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意見,二度提出評鑑請求。除補強理由,還堅定要求所屬的台北地院,就他陳請評鑑的事項進行審查,正式以機關的名義檢附相關資料,再度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
林孟皇是林益世案一審合議庭陪席法官,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均表示,尊重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定,不會再提評鑑請求。換句話說,自請評鑑未來將由林孟皇唱獨腳戲。
林孟皇再聲請 北院:盡速送審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庭長指出,林孟皇再次請求評鑑,北院將擇期由院長吳水木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審查,如果認為符合法官法請求評鑑事由,會盡速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
林孟皇表示,所屬法院僅有形式審查的權限,也就是從形式上觀察,請求受評鑑人的聲請符合法官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就應以機關名義將請求受評鑑人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作個案評鑑。唯有法官評鑑委員會這種多數委員都是外部學者專家的公正機構,才能避免「官官相護」之譏,達到澄清外界不實批評或指摘的立法目的。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一審合議庭認定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收賄貪汙重罪,輕判七年四月徒刑,引發外界嚴厲抨擊。
判決不符期待 自請評鑑創首例
合議庭成員吳秋宏、紀凱峰、林孟皇三位法官,認為因判決結果不符輿論期待與國民法律感情,除遭外界不實批評,甚至還惡意造謠,為消除誤解,決定陳請服務機關台北地院,將三人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創下首件由法官自請評鑑的案例。
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後,經過委員熱烈的討論,認為法官處理案件,遇輿論或外界不實的批評或指摘,為消除誤解,以免名譽受損,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必要時固然可依法官卅五條第四項規定,主動「陳請」所屬機關請求評鑑。
林益世告壹週刊反被告 遭起訴
但該項情形,可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的人員或機關、團體,仍以該法官所屬機關為限,並不包含法官個人。三位法官自請評鑑,於法不合,作成不付評鑑的決議。
另外,林益世因《壹週刊》在去年六月報導他涉嫌貪瀆,而對《壹週刊》提告加重誹謗罪,因為林涉貪之事屬實,遭法官一審判刑七年四月,《壹週刊》反控林誣告,士林地檢署昨依誣告罪將林起訴,讓官司纏身的林再添一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