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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fer 2013-5-31 01:01

擅入丈夫臉書找證據 少婦還未離婚先判刑

[color=navy][b]擅入丈夫臉書找證據 少婦還未離婚先判刑[/b]

  侵犯個人隱私可能觸法,就連枕邊人也不例外!據了解,新竹這名年近卅的少婦,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但夫妻二人婚後經常因為細故起爭執,妻子也懷疑丈夫有外遇,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而妻子為了取得丈夫與其它女性過從甚密的對話,在未經丈夫的同意下,擅自登入丈夫的臉書帳號,並瀏覽丈夫與女性友人親密的對話訊息。法官審理離婚官司時,妻子居然將臉書親密對話內容列印下來,交給律師當成是離婚訴訟的有利證據。
  丈夫在開庭時才驚覺臉書帳號被妻子入侵,也對妻子提出告訴。妻子在庭訊時,則是向法官坦承確實有登入丈夫的臉書,但目的只是單純的想打離婚官司,並未將臉書的內容公開散佈。法官考量被告年輕氣盛,一時衝動觸法,經過偵、審程序的教訓,被告應該已經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法官雖然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名,判處被告拘役五十天,但也給被告緩刑兩年的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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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登入丈夫臉書復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妻子繼而將因此而知悉丈夫秘密交付律師,縱使係出於進行訴訟之目的,惟該秘密既係不法取得妻子之行為仍屬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之行為,應另依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洩露電腦設備秘密罪加以論處。

夫妻關係本應本於互信互賴之基礎,為一時之氣憤擅探他人隱私或搜集證據,雖是夫妻間,仍有妨害秘密之嫌,現代夫妻間關係之維持本屬不易,還是應相互尊重,才是長久之道。[/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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