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s2013 2013-5-16 15:21
引渡凶手回台受審 機率0
針對菲律賓公務船開槍射殺我琉球漁民,菲律賓承諾共同調查。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在立法院司委會表示,我國對該案有司法管轄權,但雙方未簽定引渡條款,凶嫌恐無法回台受審,不過法務部會盡力洽談。
法界人士直言,依國際「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菲律賓將自己國民拱手送交我國偵審的機率趨近於零,積極督促菲國讓我司法人員參與調查並承諾依法審判,同時請求適當賠償才是務實作法。
法界人士表示,政府相關單位不斷要求菲國交出凶手由我審判純屬「政治表態」,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實務而言,菲律賓絕對不可能放棄司法權,菲方拒絕將嫌犯交由我國偵辦才屬「正常」,有關單位不應再畫餅充飢,提升民眾無謂的期待感。
「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是國際引渡工作普遍原則,意即不會將本國國民引渡至他國接受偵審,我國引渡法也明文規定「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祕魯日裔前總統藤森謙涉貪逃亡日本時,日方也以藤森具日本國籍為由,回絕祕魯的引渡請求。
一名檢察人士回憶,八十五年間「福明輪」六船員遭控把二名羅馬尼亞籍偷渡客棄置於大西洋而遭加拿大逮捕,當時我即傾全國之力向加拿大主張我有優先管轄權,順利將人帶回台灣偵審。「沒有一個政府會把自己的人民送給外國審判,菲律賓亦然。」
檢察人士指出,司法權是主權的延伸,菲律賓絕不可能放棄司法權拱手把嫌犯送交我國處理;就司法層面而言,菲律賓能展現的最大誠意,就是讓我方檢警加入調查小組,並採納我方的調查結果與建議,甚至放手讓我調查小組直接介入調查,並承諾依證據依法妥適審判,如果能夠做到這個程度,其實已屬難能可貴。
法務部官員坦言,我雖與菲律賓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在「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下,縱使雙方簽有引渡條約,菲律賓也不可能交出凶手;目前聯合調查小組赴菲的主要「任務」,除全力調查事實真相,另就是居間斡旋,要求菲方承擔賠償我漁民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