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wer 2013-5-16 00:11
允照顧一生 夫訴離獲准
[color=navy][b]允照顧一生 夫訴離獲准[/b]
中部有一紀姓夫婦結婚二十二年有餘,但是妻子在三年前腦中風從此臥病在床,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頓時陷入困境。丈夫最近以上有年邁母親、下有三名子女需要照顧為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且允諾付給妻子一筆一百萬元以上的信託基金,同時附上切結書、協議書,保證履行照顧妻子後半輩子承諾。法官則以妻子患有「不治之惡疾」,判准雙方離婚,震驚法界,引起很大的話題。
紀某向法官說,他有年邁的老母要奉養,還有三名子女待照顧,為了生計得張羅紡織廠事務,雖僱請看戶照顧太太,後得知妻子復元無望,心情跌到谷底,然一紙婚約又令他不得踰越規範,身心備受煎熬。判決書指出,經營小型工廠的紀男,七十四年娶陳女為妻,兩人婚後生活美滿,自七十五年起陸續生下三名子女,不料九十三年七、八月間,紀妻頭部經常疼痛,情況愈演愈烈,診察發現罹患「自發性蜘蛛膜下腔出血」(俗稱腦中風),之後病症加劇成為植物人。紀某與老婆娘家協商,保證付給妻子一筆一百萬元以上的信託基金,做為後半生的照顧療養費用,家屬有條件接受雙方離婚協議;法官乃依民法一零五二條、亦即所謂的構成「離婚成立要件」,認為紀妻現呈植物人狀態,診斷書載恐難復原為憑,顯已成為夫妻共同生活的障礙,足以危及兩造婚姻關係的維繫,不宜令兩造持續婚姻生活,故准予雙方離婚。
法官表示這樣的判決,雖與社會對婚姻的認知與期待「不離不棄」、「白頭偕老」相悖離,但是民法規定夫妻一方若有「不治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等因素,他方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本案女方患有不治惡疾,其家屬有條件接受雙方離婚協議,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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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亦稱「裁判離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任一方,如具有同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中列舉的其中1款,或者是同法同條第2項的話,他方得請求法院審理是否構成裁判離婚的要件。上則新聞中紀妻不幸罹患「自發性蜘蛛膜下腔出血」俗稱的腦中風,經過醫生診斷為重大惡疾,且恐難復原。
紀男依法提出: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為由之訴訟,法官做出判決書內容判決書指出,法條的意旨,當夫妻共同生活因惡疾而發生障礙,則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因而丈夫訴請離婚有理由。地院發言人表示,本案不治之惡疾,很難歸責被告或原告,又非通姦等不名譽之事,先生依法可訴請離婚,法官只能依法裁處。離婚判決書揭曉,引起各地嘩然,全國震驚。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宗旨為何呢!何謂「婚姻」呢! 法官判准離婚,等於硬生生推翻結婚誓詞裡,夫妻終身相互扶持的承諾。
有人質疑判決太現實、殘酷;以另一角度觀之,此一婚姻如同虛殼顯成為婚姻生活之障礙,被告經醫院判斷復原無望,而原告正值壯年,且有母親子女需人照顧,被告已無法和原告共同生活、履行同居義務,但仍願意僱請外傭全日照顧被告無法翻身的臥床生活,給予承諾照顧被告至終老的保險金,紀男允諾付費照護其妻至終老,使妻子能得到妥善照顧,而紀男也能全心照顧年邁的母親,與未成年二子女,無後顧之憂,既然女方家屬有條件接受協議。法官准於離婚一定有其依據,也是多方考量後,不得不的判決。[/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