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 2013-5-15 00:04
給錢才會笑!妻只愛錢 男訴離獲准
[color=navy][b]給錢才會笑!妻只愛錢 男訴離獲准[/b]
竟然有妻子平常都板著臉,只有丈夫帶他去SHOPPING或是給錢,才會對先生眉開眼笑,真有這麼現實嗎?新竹一名陳先生和陸籍配偶結婚才3個月,妻子除了多次要錢,還吵著要買iPhone,但是等到手機一到手,立刻就留下「我對你沒有感情」的紙條給先生,獨自回大陸,讓先生以惡意離棄訴請離婚,過程宛如電影情節。
之前大陸節目也有來賓,暢談追求「金錢婚姻」,張姓陸籍妻子來台,似乎也有相同的「拜金主義」,先生憤而以惡意遺棄訴請離婚,法官也認為,妻子根本「無情無義」判准,建立在金錢上的感情,最終離婚收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婚約是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上對於婚姻的效力有:無效、得撤銷及有效三種規定。例如:未達結婚的法定年齡(男滿18、女滿16)、未成年人結婚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結婚時不能人道、結婚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情形下、因為被詐欺或脅迫結婚者,這六種情況都是可以撤銷的婚姻種類(參:民法989~997)。又無效的婚姻(參:民法988),例如沒有依照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書面、簽名、登記)、跟近親結婚或是重婚。
民法是以意思自主為主,是否要結婚、離婚都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另民法第 1052 條有規定訴請離婚的事由,當協議離婚未果而具備該條(第 1052 條)的法定要件則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新聞中載明陳先生與大陸籍配偶結婚才3個月,妻子多次要錢,又在她得到手機後立刻留下「我對你沒有感情」字條給陳先生,獨自返回大陸。夫妻之間本互負有履行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則具備訴請離婚的要件;首要,大陸與台灣相隔台灣海峽,雖現在交通發達但是其往返不會比在台灣各地之間往返來得便利快速;次要,陸籍配偶留下「我對你沒有感情」後返回大陸,這可以證明陸籍配偶係屬惡意遺棄陳先生(配偶),陳先生自可依民法第 1052 條 提離婚訴訟。[/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