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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擴大營業 屏縣裁罰12萬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7日電)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擅自擴大營業場所,屏東縣政府今天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悠活新台幣12萬元。
屏東縣政府表示,今天傍晚將裁處書送達悠活渡假村,觀光傳播處指出,悠活渡假村擅自擴大營業場所經營旅館業務,之前曾要求業者不得再擴大營業,但經昨天實行不定期檢查結果,旅館擴大營業情形仍未改善。
縣府表示,情節重大,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加重裁罰12萬元,擴大經營旅館業務場所要求停止營業,日後縣府聯合安檢如果發現繼續營業,將再次開罰。
有關悠活麗緻渡假村爭議,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表示,經過昨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相關單位開會後,確認悠活渡假村全區於民國84年及86年間的建照、使用執照申請與核發都是合法的。
他說,目前須釐清的是悠活位在國家公園內是否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鍾佳濱指出,悠活渡假村的1、2區領有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95年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並於95年向屏東縣政府登記做為旅館使用,「屏東縣政府的原則就是取締非法、保障合法」。
縣府今天已派員前往重申並公告,悠活1、2區以外的區域不得進行違法的旅館經營行為。
鍾佳濱表示,在悠活使用執照還沒被註銷之前,1、2區經營旅館是合法的,而3至6區是申請「集合住宅」,因3至6區悠活經營旅館,所以予以裁罰。10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