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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us 2013-5-6 09:27

台銀行團 賠香港雷曼1億元

台灣銀行團與香港雷曼兄弟公司打官司敗訴,銀行團在金管會同意下,近日將賠償香港雷曼約1億元延滯利息及訴訟費用;金管會表示,各家銀行有共識共同分攤訴訟費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雷曼連動債投資人數眾多,金額約新台幣400億元,都因雷曼破產事件承受大幅虧損;銀行依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使用一切訴訟或非訴訟上方法,盡力保護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表示,各家銀行已取得共識,同意共同分攤訴訟費用,為投資人爭取權益。

另外,金管會表示,有關雷曼連動債的法律爭議主要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外國破產宣告對我國財產得否主張效力」,都要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台灣的公司法最新修正條文,已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對這次案子有參考價值。

2008年金融海嘯,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全球購買雷曼結構債的投資人受害,也包括台灣投資人,當時金管會決定將雷曼在台灣的錢全數留下,因此下令台北富邦銀行扣住原該匯給香港雷曼公司的1億多元利息。

這1億多元利息其實是台灣高鐵依約必須付給香港雷曼的利息。

法院認為,香港雷曼與美國雷曼是各自獨立,台灣銀行業雖對美國雷曼有債權,但不能因此扣留香港雷曼在台灣高鐵聯貸案中,應得的利息;因此,這場台灣銀行團與香港雷曼兄弟公司的官司,判台灣銀行團三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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