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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2 2013-5-3 00:20

澳女臉書炫結婚 收到正宮訊息

[color=navy][b]澳女臉書炫結婚 收到正宮訊息[/b]

  澳洲1名新婚女子透過臉書與親朋好友分享她的喜悅,卻收到另一名女子的臉書訊息,表示她才是「正宮」。這名新婚女子憤而註銷婚姻,並對男方提告。
  新婚的克耶特太太(Mrs. Keyet)在臉書上把婚姻狀態改成「已婚」後不久,即意外收到來自「舊任克耶特太太」的臉書訊息。
  訊息說:「妳好,新任克耶特太太。不過既然我還是克耶特太太,妳又怎麼能當上克耶特太太?舊任克耶特太太上。」
  澳洲新聞網站News.com報導,這名新婚女子並不覺得有趣,要求「舊太太」檢查官方的婚姻登記資料。兩人的丈夫「克耶特先生」曾對新任妻子表示,前一段婚姻沒有官方紀錄,因而無效。
  雖然「舊太太」提供結婚證書副本,新太太依舊不相信,上網搜尋兩人離婚紀錄。
  由於找不到丈夫和第一任妻子的離婚紀錄,這名新婚婦女憤而向法院聲請婚姻無效,還對克耶特先生提出重婚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我國民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民法第985條),因此重婚原則上係屬無效。惟在特定的強況下還是讓重婚有效,例如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其配偶另與善意第三人訂定婚姻關係,待失蹤人返家才知配偶重婚,由於婚姻涉及身分關係的變更,攸關公共利益,故此類情況大法官會議解釋362號及552號有所闡述,根據意旨可知,後婚要使其發生效力需要雙方當事人皆是善意無過失的情況下締結才具有法效力,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民法第988-1條);總而言之,只要是有一方具備重婚故意則後婚姻即屬無效。

本案雖係外國事件,但對照我國相關法條仍有可相比擬之處。
在我國結婚的效力在民國97年才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民法第982條),所以在儀式婚的年代裡較有可能觸犯重婚的禁止規定。夫妻的一方只要故意隱匿已婚的事實再和第三人締結婚姻,則後來的婚姻可以由原配偶向法院聲請撤銷其婚姻關係,此係以大法官會議解釋362號及552號解釋意旨反推而來。又再依民法第1052條觀知,原配偶可以「重婚」為要件向法院訴請離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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