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oing 2013-4-30 00:01
老翁養小三 金盡人散 索賠敗訴
[color=navy][b]老翁養小三 金盡人散 索賠敗訴[/b]
一名年逾七旬的王姓老翁和四十多歲喪偶的江女搭上線,王某為取悅女友,不到兩個月把三百萬元養老金全部給了小三江女。五個月內,兩人平均每周發生二次關係,但床頭總有金盡時,兩人開始爭吵,王某告進法院要索回贈與的金錢,被法官判決敗訴。
這件老翁所認定的「戀愛詐欺」,老翁向雲林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他要向江女要回所支借給江女的三百萬元養老金,但法官調查後認為,時下男女朋友交往,雙方為表達真情、或討對方歡心,如使對方感覺生活有保障,往往會在毫無對價條件下以高額現金資助對方,乃司空見慣之事。
針對王某之訴,法官認定兩人確實有婚外情的關係存在,王某並未能舉證說明錢是借給江女的,遂判他敗訴;王某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仍駁回王某的上訴案。本案還可上訴最高法院。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一對交往並陷入熱戀中的男女,是最令人羨慕的了,古文有云:「只羨鴛鴦不羨仙」,就足以證明;而情侶於交往過程中,常會為了博取對方的好感而不計代價為方付出許多的花費,譬如:一同出外遊玩的開銷、請女孩子去高級飯店吃大餐,送價值不斐的禮物如金飾、服飾、大束的玫瑰花等等,甚至幫忙清償債務等。假如這對情侶能夠從一而終的話,這倒是沒有什麼問題,可是若不幸而分手了,有許多男孩子就會在此時認為交往期間為女孩子所付出的花費都是不值得的,而想要向對方索討,要求對方返還。一般法院的實務見解,會認為情侶中之ㄧ方,若於交往過程中贈送禮物或是為對方所付出之花費、替對方無償承擔清償債務,都視為贈與行為。
本案中,這對黃昏怨偶於分手後對這三百萬的養老金各執一詞,一方主張借款,一方則主張是贈與,然兩人針對有婚外情一事並未爭執,法官因而認定雙方係屬男女朋友交往關係,而老翁陸續為江女清償債務、買股票等行為,應屬於民法,情侶之間之贈與關係。而老翁主張借貸關係,應無法舉證而不為法官採信。
在此要提醒各位讀者,「借錢」是一門大學問,不管是借別人錢還是向別人借錢,只要一方願意出借,另一方接受,並約定好金額和償還期間(沒約定期間的話,出借的一方可以隨時要求返還),借貸契約就算成立,不一定非得訂定書面借據才有效。男女朋友常在金錢或物品的使用上不分你我,但是當面臨實際問題或濃情轉淡時,在金錢上如何分清楚則是一項考驗。如果情人在交往過程中向你借錢,但並未立下借據,等到分手後才發現索討無門,若真的沒有白紙黑字證明,而對方又無意還錢時,你想要討回借出去的錢,就得自己費心舉證,證明對方確實有跟你借錢。[/color]
[size=2][color=darkslategray][b][u]民法第406條[/u][/b]
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