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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ing 2013-4-30 00:01

女頂肇逃案 男友自殺 吐實判無罪

[color=navy][b]女頂肇逃案 男友自殺 吐實判無罪[/b]

  新北市發生2起肇事逃逸案,竟然都由女友出面頂罪!其中李姓女子被起訴後,男友自殺死亡,法院審理時她哭訴供出:「男友才是肇事人」,她不想再扛責任因此吐實;法官將監視畫面放大檢視,發覺開車者理平頭、身材比李女高大,確定是一起頂罪案,判李女無罪;可上訴。
  板橋地院一名資深法官指出,李女雖獲判無罪,但因她出面頂罪,另觸犯刑法「頂替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發生在去年7月10日凌晨,李女被控開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民生路口時,闖紅燈撞傷2名騎士後逃逸,警方依肇事車遺留的車牌,約談車主李女。她到案後承認犯行,並與2名騎士和解,過失傷害部分獲不起訴處分,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仍被起訴。
  法院開庭時李女大翻供,表示肇事者是林姓男友,當時她不在車上,接到警察電話通知才知道男友出車禍,但男友不肯出面處理,她只好硬著頭皮到警局認罪,後來男友在本案調解成立後自殺死亡,「現在不想再幫他扛責任了」。
  法院查詢林男身分,確認他今年1月20日過世,身分證照片理著平頭。法官再觀看放大與強化處理後的監視錄影照片,發覺駕駛單手開車,頭部左側露出耳朵,髮型近似平頭,頭接近車頂。
  至於李女留一頭長髮,身高157公分,體重50公斤,身材嬌小,與照片中肇事者身材、髮型「差很大」,且肇事者單手開車,與男性常有的駕駛習慣相近,依此判決李女無罪。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size=2][color=darkslategray][u]刑法164條[/u],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color][/size]

頂替罪之立法目的,係因行為人意圖使人犯藏匿或隱避,而為替代之行為,嚴重影響犯罪之偵查、審判與執行工作之進行,侵害國家司法權。再者,頂替罪所保護之客體係國家搜索權、裁判權,屬國家法益,只要行為人有使犯人藏匿或隱避之意圖,而出面頂替者,即足使真正犯罪之人逍遙法外,使真實難予發現,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妨害國家搜索權、裁判權之行使,即已構成本罪。因此,不論行為人為頂替行為時,使用犯罪人之姓名或本人之姓名,均足以使真正犯罪人隱匿。至於被頂替人最終是否獲判無罪,或犯罪於尚未被他人發現前即找人頂替,均與本罪成立無關。

本案例中,李女為幫男友的肇事脫罪,主動向警方承認自己是肇事者,同時觸犯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採的是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被告自承犯罪的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的規定,是「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是聽聽承認自己犯罪的人的話就定他罪刑。就算頂罪的人自白的犯罪經過,都與所發生的犯罪事實相符,還是要找出一些其他的證據,來證實自白犯罪的人沒有半點虛假。本案中李女主動翻案表示自己並非肇事者,法院調查後發現駕駛身材高大,且開車姿勢較像男性,故判決李女肇事逃逸部份無罪。但是李女頂替承認犯罪的部份,仍然構成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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