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5 2013-4-23 00:17
認識銀行實務常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b]認識銀行實務常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b]
[b][color=blue]意義[/color][/b]
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之不特定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得為動產或不動產,惟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須另受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範。
[color=blue][b]設定[/b][/color]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物為動產者,其設定固應以書面為之,且須登記始能對抗善意之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如為不動產,其設定乃不動產之物權行為,除應以書面為之外,且須登記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六○條、第七五八條)。
效力
擔保債權之範圍依民法第八六一條之規定。惟其優先受償有最高限額之限制,須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不逾最高限額範圍內之擔保債權,始為效力所及;逾最高限額部分,無優先受償之權。
[b][color=blue]確定[/color][/b]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得因一定事由之發生歸於具體而確定,其確定原因大致有:
一、設定契約中明定之決算期或存續期間已屆。
二、設定契約中未定有決算期或存續期間,但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隨意終止契約時。
三、擔保債權已無發生可能時。
四、抵押權人實施抵押權時。
五、抵押物經查封時。
六、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時。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