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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olive 2013-4-16 00:34

少女控姑丈性侵 遭全家質疑說謊

[color=navy][b]少女控姑丈性侵 遭全家質疑說謊[/b]

  高雄市1名十五歲少女因父母離異,從小寄住姑姑家,不料讀國2時,姑丈竟半夜潛入臥室性侵她3次。少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但除了姑丈矢口否認犯行,包括同住的姑姑、叔叔與表哥全部不信她,連親生父親出庭都質疑她說謊成性,誣指性侵。所幸法官根據少女內褲分泌物驗出姑丈的DNA等鐵證,戳破惡姑丈謊言,日前依加重強制性交3罪重判12年徒刑。

  合議庭認為,少女父親長住外地,不了解女兒生活狀況,其他家人因與被告關係較親密,證詞偏袒被告,不足採信,加上DNA鑑定,以及少女出現恐懼、自責、不安全感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認定少女指控屬實,重判惡姑丈。全案仍可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刑法第222條則規定加重條款,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中少女遭到姑丈性侵3次,指出姑丈於深夜侵入臥室加以性侵,符合刑法第222條加重條款中第7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又加害者為受害少女的姑丈,因寄其籬下,便以此得歹行之便利,對她做出強制性交的惡行,依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屬罄竹難書。法院以3次加重強制性交罪名,數罪併罰,判處12年有期徒刑。[/color]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221條[/u]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u]刑法第222條[/u]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u]刑法第228條[/u]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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