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olive 2013-4-16 00:32
女大生灌酒猝死 5酒友無罪
[color=navy][b]女大生灌酒猝死 5酒友無罪[/b]
東海大學女生賴同學在五名男同學慫恿下打賭,只要喝下一瓶金門高粱就可得六百元,不料賴女喝下三分之二瓶後猝死,五名男生被以過失致死起訴;台中高分院昨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5名男生無罪,全案定讞。
女大學生喝酒猝死案發生在2008年11月,陳姓等五名學生與賴姓女生談天後起鬨,只要賴女一口氣喝光一整瓶高粱酒,就可得六百元。賴女喝了三分之二瓶後臉色發白、頭暈、站不穩,陳姓男生等人發現有異,立即交給約定的6百元,勸阻她繼續喝,賴女回宿舍後在書桌趴睡猝死。檢方以過失致死罪嫌將陳姓男生等5人起訴。
台中地檢署啟動「修復式司法」,五名男生與賴母達成和解,賠償180萬元,一審判他們無罪,賴母未提上訴,而是由檢察官上訴二審。
二審合議庭查出,男學生在賴女暴飲高粱酒後,一路護送返回女生宿舍,又打電話詢問她身體狀況,已盡應有保護義務;對於賴女酒後猝死,男學生無防止意外發生義務,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二審合議庭指出,女大學生是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本案發生後未見主管機關、酒商加強宣導、警示,建議衛生署督促酒商在酒品上標示:「飲酒過量急性酒精中毒會使人即刻喪命」警語,避免悲劇再發生。
二審法官指出,女大學生是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但國內各酒類產品從未貼上「急性酒精中毒會使人即刻喪命」警語,很難期待五名酒齡不深的男學生知道後果嚴重性。
審判長江德千說,賴女喝下三分之二瓶高粱酒猝死案,經媒體大幅報導,次年有名16歲高職女生因賭氣,喝下5百毫升、58度高粱酒,家人從賴女新聞知道女兒是急性酒精中毒,迅速就醫獲救。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過失致人於死者,刑法第276條定有處罰規定。所謂過失。依刑法第14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例中五名男學生的確有起鬨勸酒的行為,賴女也因此飲用下3分之2高濃度酒精,惟在賴女暴飲高粱酒後,男學生一路護送返回女生宿舍,又因學校對於宿舍的門禁管制,男生無法進入女生宿舍,於是在事後打電話詢問她身體狀況,已善盡應有保護義務;法官勘驗宿舍監視錄影,查出賴女喝酒後,由男同學護送返回宿舍,她左手持酒瓶獨自走入電梯,步履尚稱平穩,依照一般情況,對於不勝酒力之人,若無明顯不適症狀,容易被認定為正常酒精反應,而被送返家休息,並不會特別送醫救治,且當時賴女步履平穩,外觀上無法使人認定有酒精中毒反應而加以緊急送醫。故對於賴女酒後猝死,男學生無防止意外發生義務。
另外,五名男同學雖就讀於大學,尚屬高學歷,但對於酒精的認識不多,且酒齡不深,即便知道該酒類為高濃度酒精,卻不知道過度飲用可能造成的影響,且國內各酒類產品從未貼上「急性酒精中毒會使人即刻喪命」警語,很難期待五名酒齡不深的男學生知道後果嚴重性。承審法官還在判決書中罕見地要求衛生署,應督促酒商在酒品上製作警語標示,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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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oyalblue][b]何謂「修復式司法」?[/b]
「修復式司法」是在犯罪發生後,療癒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重點在尋找真相、尊重、慰撫、負責,包括情感上的修復、民事上的賠償。
本案案發後檢方啟動「修復式司法」推動小組,輔導雙方受創心靈,也勸男學生要負起道德、法律責任,終讓家屬敞開心胸,原諒男學生,雙方達成和解。不過賴女父親後來認為賠償金額太少,將賠償金額提高為6百萬元,目前由檢方全力調解中。[/color]
[size=2][color=darkred][u]刑法第14條[/u]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u]第276條[/u]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6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9千元以下罰金。[/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