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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long 2013-4-13 00:57

翁奇楠案!少年殺手廖國豪判30年

[color=navy][b]翁奇楠案!少年殺手廖國豪判30年[/b]

  犯下台中角頭翁奇楠槍擊命案的少年殺手廖國豪,原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25年,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宣判,刑度更重,被判有期徒刑30年,是少年犯的最高刑度。
  少年殺手廖國豪,不到18歲槍殺快炒店老闆跟台中角頭翁奇楠,犯案時的冷靜跟狠勁,令人不寒而慄,一審他被重判25年,二審判決出爐,他的刑期加重到30年。
  高分院表示一審時,廖國豪持有槍枝部分與殺人罪刑一併判刑,求處25年,但二審法官採信廖國豪說法,持有槍枝的意圖,不是用來殺人,因此分成兩罪判刑,非法持有手槍部分,判刑8年,併科罰金120萬,加上殺人罪偽造文書等刑期,合併執行30年,達到少年犯的首度罪高行度,廖國豪被押解出庭,聆聽判決面無表情,只表示會再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u]想像競合[/u]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本案例中,一審認為持有槍枝及殺人行為,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即基於殺人故意持有槍枝進而殺人,而觸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及殺人罪,二罪具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

◎[u]數罪併罰[/u]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本案例中,二審認為起初持有槍枝之意圖,不是用來殺人,故持有槍枝部分觸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而其後以槍枝殺人之行為,觸犯殺人罪。二罪數罪併罰。

◎[u]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u]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此原則的適用要件有三:
1.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且
2. 無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情形存在。且
3. 無但書之情事。

本案例,一審判25年,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且二審認不適用想像競合之規定,二審判30年,二審判更重,即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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