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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long 2013-4-13 00:55

趁駕駛熟睡行搶 男搶奪罪判刑

[color=navy][b]趁駕駛熟睡行搶 男搶奪罪判刑[/b]

  新北市蔡姓男子見駕駛停在路邊熟睡,竟鑽入車內要求駕駛「不許亂動」,取走車上電腦、財物等。檢方依強盜罪起訴蔡男。法院認定蔡男未構成強盜罪中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程度,依搶奪罪判有期徒刑4年8月。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一、[b]搶奪[/b]:
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係指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且被害人仍有抗拒的機會,未達完全無法抗拒的程度。

二、[b]強盜[/b]: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係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裁判字號20年非字第173 號裁判要旨便指出,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二者行為人均須有對被害人施用不法腕力之強取行為,但程度上有差別。強盜須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強奪則無須達此程度。

本案情形,行為人趁駕駛熟睡侵入車內欲取走財物,並大聲喝令駕駛不許亂動,趁駕駛驚嚇之餘並來不及抗拒下取走財物。行為人並未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等手段致使駕駛無法抗拒,應以刑度較輕之搶奪罪評價之。[/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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