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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pig 2013-4-12 00:05

誤診致死 和平醫師判6月刑

[color=navy][b]誤診致死 和平醫師判6月刑[/b]

  台北市一名夏姓男子因上腹痛到和平醫院掛急診,但消化內科主治醫師王麟弟誤診為膽囊炎,值班高姓女護理師也未注意後續情形,結果夏男隔天就因主動脈瘤出血死亡。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6月和3月刑期,均得易科罰金。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行為人之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又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易言之,業務是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且實務上認為,行為人反覆實施該業務上之行為,有較高之危險性,且行為人因反覆實施,理應具有較高之注意能力,並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

本案中,承審法院認為被告王姓醫師對於前來求診之病患,應仔細判讀觀察各項檢查報告或數據,以排除其他可能之病因,作正確之診斷。該名病患於急診後所作之心電圖檢查、胸部X光檢查及測量血壓之結果顯有異常,不能完全排除心血管疾病之可能性,但王姓醫師卻忽視檢查結果,不僅未安排必要之相關檢查,亦未再持續主動關心住院中病患之病情變化以調整或修正診治方式,實有違醫師之職責,其消極不為必要之醫療作為確有過失,且與病患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另高姓護理師值班期間,對於護士多次轉達病患有持續疼痛、嘔吐、血壓高之情況,雖有前往探查,但卻未將病況主動通知醫師,致使醫師無法即時針對病情發展而採取必要之治療與處置,實有違護理人員之職責,其消極不為必要之通知,致使醫師錯失發現病患之真正病因,而無法獲得適當之治療,最後因主動脈瘤破裂出血死亡,其護理作為亦有過失,且亦與病患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被告王姓醫師為大醫院醫師,以為他人診療疾病及從事治療為業務,另被告高姓護理師為專科護理師,以為他人護理及健康照護為業務,屬從事醫療、護理業務之人。因此,被告二人皆犯了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color]

[size=2][color=darkred][b]刑法第276條[/b]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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