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see 2013-4-11 00:02
「要餵小鬼喝奶」乩童猥褻鄰女判囚
[color=navy][b]「要餵小鬼喝奶」乩童猥褻鄰女判囚[/b]
嘉義一名37歲陳姓男子,在自家設神壇當乩童,去年趁20歲女鄰居身體不適,假借「我幫你養小鬼,可以治療疾病和發財」,趁機將她上衣掀開,並脫褲撫摸性器官。嘉義地院以其假借神明之名行猥褻之實,判刑2年2個月。
法院調查,陳男誘鄰女進他房間,再借口「要餵小鬼喝奶」,強行掀開上衣到胸罩處,以毛筆蘸紅色硃砂墨汁,自脖子畫到下腹部,再將女子長褲扣子解開,在內褲上用毛筆紅墨畫她性器官外部,且撫摸性器官近1分鐘。隔天又向女子佯稱:「聽到稻草人的聲音,像是女嬰,要幫你收驚」,再誘女子到他臥室,脫掉自已上衣,將女子外褲拉下並強壓在床上,女子喊「救命、救命」才罷手。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陳姓男子趁女鄰居身體不事順急切求援之心理,利用自家神壇假借神明之名義替女鄰居治療,從強行掀開上衣到撫摸性器官,甚至將女鄰居強壓在床上之脅迫行為,恐已違背女鄰居之意願。
按刑法第224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男女平權之原則及尊重男女性自主權,其成立均不以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而重在行為人對被害人為猥褻行為時,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故其條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中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概括性、補充性之規定,係指除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凡是屬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非法方法均屬之,並不以該方法與所舉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相類似者為必要。亦即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舉凡未經被害人同意者,均屬之,不以另施以強制力壓抑被害人之抗拒為必要。又按刑法上之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參照)。
按胸部、陰部均屬個人身體隱私或私密之處,本案陳姓男子先開女鄰居上衣及撫摸女鄰居之性器官乃屬輕佻之舉,所為不僅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故屬猥褻行為。[/color]
[size=2][color=darkred][b]刑法第224條[/b](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size]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