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otu 2013-4-3 00:01
與幼齒太早愛 小心刑罰伺候
[color=navy][b]與幼齒太早愛 小心刑罰伺候[/b]
三重市一名葉姓男子(卅三歲)追求比自己小廿歲的十二歲小六女生,兩人發生關係達兩年半。小女生墮胎後才把此事告訴家人,還算出總共發生性關係共450回。
葉姓男小與被害人的祖父是鄰居,常到她家聊天,見被害人對感情之事懵懂無知,追求被害人後,把她帶回住處或在車上發生關係。這段關係一直持續到今年四月,女童懷孕了,葉姓男子擔心鄰居知悉,帶她到婦產科墮胎。
令辦案人員訝異的是,葉姓男子曾有一段婚姻,有個與被害人年紀相當的女兒,後來與妻子離婚,他卻把年紀足以當女兒的被害人當「老婆」。被害人與葉姓男子是男女朋友關係,而且每次葉姓男子都會叫她「老婆」,由於被害人當時是未滿十四歲的少女,即使兩人屬情侶關係仍然觸法。
葉姓男子帶她到婦產科墮胎,還在手術同意書上冒簽她父親的簽名,向醫師表示被害人之父同意墮胎,板橋地院審理後,將葉姓男子判處徒刑四年七個月。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如果性的氾濫之年齡層一直在降低時,極有可能是教育制度出現問題,沒能在應為性教育時期予以灌輸正確的性知識,則容易導致青少年私下偷嘗性愛的現象漸增。與幼童性交罪是指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又稱為合意性交罪,即被害人雖同意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行為人亦構成犯罪,此法係為了保護青少年的身心發展。
現在有很多青少年都很早熟,在國中甚至是國小就在交往男女朋友,交往後進一步發生關係者亦時有所聞,如果有一方未滿十四歲,他方會成立合意性交罪,但如果他方為未滿十八歲之人者,則減輕或免除其刑。
葉姓男子除觸犯幼童性交罪名,還涉及偽造文書,縱然愛一個人,也不能用這種方式呈現,否則愛還在,卻要到監獄服刑,實令人嘆息。[/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