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nai 2013-3-29 00:00
公開張貼傳單 是否成立誹謗罪?
[color=navy][b]公開張貼傳單 是否成立誹謗罪[/b]?
某縣市東區幾個巷弄的牆壁上突然出現「末代老淫魔」的荒誕傳單,引起街坊議論紛紛。原來是一名老富翁因為與情婦談不攏500萬的包養價,情婦憤而把姦情曝光,要讓老富翁身敗名裂。
被情婦公開地下情的老先生表情無奈,他沒有想到自己秘密的桃色交易竟然會曝光,弄得人盡皆知不說,還被罵是超級大淫魔。這名女子四處張貼攻擊海報,批評他是史上末代老淫魔,要讓他身敗名裂。雙方多次協商,最後還是達成和解。然而雙方就算和解了,傷害也已造成,街坊的議論紛紛讓老先生覺得再也無顏見人。
現在社會上所發生的事件,有時候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如本案例報導中所發生的事實,老富翁因為與情婦發生地下情,女方為了五百萬包養費,竟然在街頭張貼「末代老淫魔」的荒誕傳單,批評老富翁是史上末代老淫魔,要讓老富翁身敗名裂。這樣四處張貼「末代老淫魔」傳單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法律責任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第二項規定「以文字或圖畫,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情婦因為分手費問題,四處張貼內容有詆毀老富翁名譽之「文字」海報,已符合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雖然誹謗罪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阻卻責任要件),但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依然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如報導中,即使老富翁與情婦確有發生曖昧關係,仍然無法阻卻情婦四處張貼「末代老淫魔」海報的刑責。另外,在民事求償方面,老先生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情婦請求因為四處張貼海報,對於名譽所受到的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