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nne 2013-3-21 00:26
婚友社女子只為財 被告詐欺成立
[color=navy][b]婚友社女子只為財 被告詐欺成立[/b]
一名張姓女子遭指控涉嫌謊稱年紀和姓名,加入婚友聯誼活動,認識一名男會員,隔天兩人相約到百貨公司,男子指控,張姓女子施用詐術讓他刷卡買了一對六千多的陶瓷娃娃,之後又到世貿買了一千六的粉晶飾品,而女子伺男子去化妝室時,將粉晶飾品拿去退貨,並拿走老闆原本要找給男子的款項,共計兩千元。
男子表示張姓女子暗示要買東西送她,所以相約到百貨公司,又假意以陶瓷娃娃、粉晶飾品等比喻她和男子是一對情侶,導致該名男子因而上當受騙。案經台北地院法院審理後,張姓女子被依詐欺罪,判處拘役二十五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得繼續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因為感情而為金額上的給付,實務上,基於個人對財產權自由處分精神,法律不加以過問,但究竟為感情上心甘情願的付出還是利用感情詐財,往往無法清晰劃分,感情金錢上的糾紛,到了法院總是無法被當作是詐欺罪看待,畢竟詐欺罪的成立要有相當的證據資料,而不是憑當事人之一方主張。
本案的張姓女子與被害人在認識的第二天,即同行至百貨公司購物,又被害人全然沒有與張姓女子建立起一定程度上的感情,基於常情,應無理由為只認識一天的女子花數千元買禮物相送,又該名女子是否施用詐術,在男女雙方各說各話之下,依事實情況判斷,正常女子不會隨便要求他人送自己如此昂貴之禮物,除非已有相當情誼,因此應該認定女子是基於詐欺的故意,與被害人相約到百貨公司購物,並騙稱兩人是情侶,男子應送禮物以表愛意,即為施用詐術,成立詐欺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