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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kao 2013-3-16 00:06

炒股沈迷被父綁 告家暴

[color=navy][b]炒股沈迷被父綁 告家暴[/b]

  以父母親給的五十萬元田同學出入股市,怎料越玩越大,還搞起融資融券,又利用銀行之間的債權證明,轉向其他銀行貸款三佰多萬元,在六、七家號子開帳戶。今年六月間即連續三天違約交割達二千四百萬元,輸了四十餘萬元。日前田父接獲證券公司來電詢問,才發現兒子捅了一個大樓子,逼問向銀行貸款及向地下錢莊借款情形,田同學堅稱自己沒有錯,死也不肯說出實情。經過溝通無效,於是田父以擒拿術抓住兒子,接著以繩子綁住兒子的雙手,就與妻子外出向銀行查貸款情形。田同學掙脫繩子向警方控告父親家暴及聲請保護令。
  田同學說,貸款的三百多萬元都是一般性的貸款,不是向地下錢莊借錢,父親經常對他咆哮、恐嚇,還曾毆打他,這次竟說要把他弄死,我要聲請通常保護令,以上的話都可以問我媽。承辦法官傳訊田母說,先生愛之深、責之切,跟孩子溝通過沒有用,竟向地下錢莊借錢,她與先生才到各家證券行查問,如果不介入追查,事情恐將一發不可收拾。法官表示,此案與父親對未成年子女的懲戒權有所不同,田同學雖已成年,但是就學中無收入,玩股票完全沒考慮自身清償及承擔風險的經濟能力,金額達上千萬元,又向地下錢莊借貸,父親沒有不管的理由。法官認為父親管教適當,駁回保護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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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本法主要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上述案件田同學因沈迷股市,而在外借貸高達三佰多萬元,其父循循善誘無法達成溝通令其通盤托出實情,因而父親愛子心切,不得不暫時拘束其人身自由,而趕緊出外查探實情。其終其目的不外乎保護子女,其手段並未造成傷害,也未逾越適當的管教手段,故田同學聲請保護令被法官駁回。另,法官提到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由此規定可知,這也是父母對成年人的管教方式之ㄧ。[/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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