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tave 2013-3-14 00:04
分期購物糾紛 可終止契約
[color=navy][b]分期購物糾紛 可終止契約[/b]
網路教學的便利性吸引不少民眾購買,據業者宣稱可和學校課程相結合,於是吳太太便以十一萬分卅六期繳款的方式,買了網路國中教學課程給兒子使用。可是上了一個月以後,兒子發現內容千篇一律大同小異,與學校課程無法銜接,吳太太因此停止付款,業者竟然一狀告到法院。
消保會說,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不滿意,七日內可以退回商品或終止買賣,不需說明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如果已經使用了第一期商品,但對第二期商品不滿意的話,也可解除之後的買賣契約,不會因為已使用了部分商品,就無法退費。
消保會表示,以教材類為例,假設消費者一次購買了為期三年的課程,在上完了某個階段性課程後,不滿意教材內容的話,是可以終止契約的。已使用的課程就不能退費,以收到下一階段教材起七日內,可以退回寄送之教材,其餘還沒有收到的各期商品也可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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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教學教材此類商品,因這類買賣不同於以往銀貨兩訖的交易方式,商品是分期給付,相對地消費者亦分期付款的。所以消費者在付款前,無法檢視商品,得知完整的服務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或解除買賣契約。而分期給付之商品更無從得知完整商品內容物,故郵購買賣(含網路購物)與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分期給付之商品,消費者於使用分期階段性後,收到下一期的商品不滿意時,可於收受下一期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是不需說明退貨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很多時候消費者不知如何維護自己權益,吃了虧還換來壞心情。消保法成立後,業者需要負的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消費者只要証明說「我所受到的損害是你的產品所造成的」就可,不要因業者的推託而打退堂鼓,而讓我們的權益睡著了。[/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