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知名電視購物 涉及個人資料外洩

ustave 2013-3-14 00:04

知名電視購物 涉及個人資料外洩

[color=navy][b]知名電視購物 涉及個人資料外洩[/b]

  「電視購物」和「電子商務」詐騙案件愈來愈多,近三個月來傳出某知名電視購物頻道個人資料外洩之嚴重程度,已逾八百人受害,歹徒利用這從購物頻道取得的個人資料,對曾經向該購物頻道下過單的客戶進行詐騙。一位陳小姐,買了該知名購物頻道一條1900元的手鍊,以為這種交易方式很安全,沒想到被騙走9000元,她說:「購買的日期時間金額,還有個人身分證,還有住址電話生日,什麼之類的,就是你全部當初加入購物頻道,新會員資料。」過去三個月,北中南三地就有800多人受騙上當,詐騙金額六千多萬,平均每星期有數十名會員受害。
  鑑於案情嚴重,法務部、行政院消保會、經濟部本月間與該知名購物台會商,法務部質疑該台「客戶訂購貨品後,歹徒就打電話詐騙,公司方面沒問題嗎?」行政院消保會也懷疑「申訴人都是該知名購物客戶,顯示內部管理有漏洞!」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關於個人資料外洩相關規定,主要牽涉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規定,個資法開宗明義宣示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個資法第1條)。

  所謂個人資料依同法第3條定義,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緣立法背景考量到何人或何機關始有可能掌握個人資料,於是就其行為主體有所規定,一般能夠擁有個人資料之主體,區分為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前者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易於理解,後者指排除公務機關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涵括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列舉的規定限縮了適用的主體,同時也產生了管理上的漏洞,目前法務部也強力推動延宕兩年的個資法修法進度,修法重點是擴大個資法保護範圍到「所有行業」。而修法第二重點是將意圖營利而竊取、洩漏個資等行為,從最高可處三年徒刑之罪,提高為五年,並刪除此二類犯行告訴乃論之規定,使偵查機關在發覺犯行時即予以追究,不待受害人告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知名電視購物 涉及個人資料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