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tave 2013-3-14 00:03
車禍過失傷害案 調解怨氣多
車禍過失傷害案 調解怨氣多
各縣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對降低訟源發揮極大功能,受理調解案件中,以車禍過失傷
害案逾八成比例最高,但調解成立案中有不少當事人因迫於無奈,或對司法失去信心
,只好和解賠錢換取撤告,日積月累已形成一股怨氣。
「明明是對方不對,還要我賠錢,公理何在?」這是在調解會常聽到當事人的抱怨心
聲。斗六市蔡姓市民說,他就讀大學的兒子騎機車途中,在路口被一名七十多歲無駕
照又闖紅燈的老翁騎機車撞上,他兒子擦傷車損,老翁腳骨斷裂住院,有路口監視影
片佐證並有目擊者,老翁卻堅持索賠一百萬元,否則不撤告。
蔡姓市民表示,經斗六調解會調解二次,對方仍獅子大開口,檢方傳訊時,還是要雙
方和解,甚至當場提示腳斷「行情價」五十至八十萬元,讓老翁及家屬更有恃無恐;
連檢察官都不想捍衛公理了,能不委屈和解嗎?
「兒子迄今無法釋懷」,蔡無奈地說,調解半年期間,兒子心情沮喪到無心念書,為
不影響他求學心情,又擔心若留下過失傷害前科,對未來出國留學會有影響,最後只
好賠老翁三十八萬元,加上保險公司理賠二十萬共計五十八萬元達成和解,對方才撤
告。
資深調解委員洪啟文說,法律規定所謂「過失」就是應注意卻未注意,車禍兩造都必
須分擔責任,才會出現沒違規卻撞傷人,仍須負「應注意未注意」刑事及民事責任;
但「以刑逼民」造成許多人對法律失去信心,為不願纏訟或留下前科,只好賠錢和解
換取撤告,心中怨氣勢必難消。
「『傷害者主義』是檢察官、法官普遍心態!」曾姓調解委員說,過失傷害案告到最
後,往往都是受傷較嚴重者勝訴,若兩造受傷程度差不多,不和解最後可能落得雙方
都被起訴,再移請法院簡易判決易科罰金,但仍要再負民事賠償,有些人為不想曠日
費時跑法院,只好賠錢和解換取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