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e 2013-3-13 00:28
國道上出現離奇逆向車對撞事故
[b]國道上出現離奇逆向車對撞事故[/b]
日前有一起高速公路上對撞的車禍事件,有2部自小客車對撞,造成4人當場死亡的悲劇,26歲藍先生就在這一起車輛事故中,被對向車道不知情形的駕駛者當場給撞死,家屬認為政府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阻止逆向所駕駛的自小客,才會釀成這一起車禍,故認為警員有疏失,才向有關單位開價要求國賠1050萬。
死者家屬提到:「我們辛辛苦苦養了(兒子)20多年,這時候才要賺錢回饋我們,就這樣一個人被撞死,你們不會感到難過嗎?」、「還有一個交往的女朋友 本來要論及婚嫁,交往有7、8年左右了,你如果是我這個做爸爸的不會心痛嗎?」
藍先生說,兒子在今年12月7日時,他一如往常的開車並載著兩名友人,行經南二高北上304K路段時,一路都是正常的駕駛,不料對向車道竟突然出現逆向駕駛的車,當場迎面撞上起火燃燒後,4人當場死亡,家屬相當不滿指出,為何國道員警明明就知道有車輛會逆向行駛,為何沒有做好交通管制等安全宣佈呢?長達17分鐘的時間可以把車攔下,卻不願意幫忙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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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述案件,死者家屬藍先生是否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需分析警方是否公務員(即是同條第1項所指之公務員),以及是否可成就本法所指的「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及其中是否有「因果關係」等要件,有關其判斷的依據,則應可考量當下道路施工單位是否有過失呢?或者,在施工前是否已向行政機關申請國道員警到場指揮並疏導交通呢?如果員警當下並非執行公務,即無從以國賠法請求之。如當下員警的行為是屬於執行職務不當所致,及加上與死者之死亡因素並有因果關係,才得依同法第11條規定,先請求行政機關進行協議,如協議不成,或請求協議而行政機關不為協議時,方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提告行政機關。另外,家屬指出員警在當下沒有危機處理,如開槍警告或立即追逐上前等,是否得向有關單位要求處罰或懲處等,則並非本法所討論的範圍內。[/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