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po 2013-3-2 00:06
性侵智能障礙女 海巡人員判刑
巡署隊員林姓男子被控搭台馬輪時,在船上性侵一名輕度智能障礙女子。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林男與被害人和解,今天判緩刑。
根據判決,林姓男子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隊員,他於去年2月休假時,自馬祖南竿搭乘台馬輪前往基隆市。
判決指出,林男在船隻航行期間,向一名女子搭訕。女子見林男身穿海巡署的橘色外套,以為他要檢查證件,就將自身包含身心障礙手冊的證件交給林男察看。
林男獲知女子是輕度智能障礙者後,察覺女子因心智缺陷,反應不及常人,又見女子因酒醉暈船嘔吐,身體虛弱,竟假借攙扶女子去床位休息、幫女子按摩為由,猥褻、性侵女子得逞。
法院一審判處林男有罪,林男與檢察官均提起上訴。
高院審酌林男於二審審理時,以新台幣50萬元與被害女子和解,女子也到庭表示願意原諒他,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林男1年8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將和解金額給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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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
林姓男子藉由女子本身心智缺陷反應較遲緩,又暈船身體不適的機會,乘女子無法同意性交之理解且無抗拒性交之能力,實施性交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乘機性交之要件。
惟法院考量林姓男子與女子已達成和解,並取得女子原諒,念其已有悔過之心,故依刑法59條,審酌其情形並予以減輕刑度,使得本屬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法官得以減輕,判處1年8個月,又因此符合緩刑『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的要件,故法院給予緩刑,以勵被告遷善。[/color]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