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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uan 2013-2-8 00:08

搞軌案 法院:李泰安未見悔意

南迴鐵路搞軌案,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二審依殺人罪改判李泰安無期徒刑。法院認為,李泰安居心狠毒,犯後卸責未見悔意。

民國94年發生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屏東地檢署依殺人等罪將李泰安起訴,求處死刑,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18年,並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更一審則減為13年。

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二審宣判,法官認為,李泰安與已死亡的胞弟李雙全,共謀破壞鐵軌使火車翻覆,殺害李雙全妻子陳氏紅琛,貪圖詐取意外死亡保險金,嚴重危害公眾交通安全,造成社會人心恐懼。

判決指出,李泰安分工執行破壞鐵軌傾覆火車計畫,李雙全與陳氏紅琛坐上火車,先讓她服用安眠鎮靜效果的「意妥明」藥物使昏睡,再於火車傾覆後,將她帶到已傾覆車廂,佯裝因傾覆意外受傷。

判決書表示,李泰安乘送醫急救混亂未察機會,以事先備妥不明毒液在醫院病房內注射入陳氏紅琛點滴輸管內,使原無受傷、意妥明藥效將退逐漸清醒的陳氏紅琛,瞬間出現肺部大出血的溶血現象,隨即心跳遽降,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書說,李雙全隨後申請保險金理賠,因檢察官發現陳氏紅琛死因可疑而展開調查,李雙全見事跡敗露,自殺身亡,詐取保險金犯行因而未得逞。

判決書表示,李泰安為貪得鉅額保險金,竟受李雙全之邀,共同以破壞軌道造成火車翻覆,即使枉送乘客性命也在所不顧,而殺害同居一家弟媳陳氏紅琛,居心狠毒惡性重大,犯後卸責未見悔意,難以寬恕。

法官審酌李泰安非主謀,但所為涉犯刑法第183條、第271條、第339條等故意傾覆火車、殺人罪和詐欺取財未遂罪等,從一較重的殺人罪論罪處斷。

判決書表示,法官於考量科刑時,認為李泰安居心狠毒、惡性重大,且於犯後又卸責未見悔意,依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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