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cc 2013-2-5 00:01
傳播妹酒後被性侵
[color=navy][b]傳播妹酒後被性侵[/b]
宋男與友人,在日前的深夜,飲酒作樂於是找了2名傳播妹,到他們指定的KTV唱歌喝酒狂歡,結果就在曲終人散時,傳播妹「小文」被隨行的同伴發現自己的褲子是穿反,更發現自己的內褲好像也不見了,才驚覺遭性侵犯。小文相當的不甘心,於是到了就近的警局報案控告宋姓男子性侵害,並且在宋男的口袋中發現小文的內褲,全案現在正在由警方依法偵辦中。
小文報案表示,在KTV飲酒過程中,她的同伴與宋的友人曾經外出過,結果宋就趁她在酒醉無法反抗時,強脫她的褲子然後性侵,隨後她就不知不覺的睡著,一直到同伴與宋的友人回到包廂叫醒她,她才覺得自己的外褲穿反,且驚覺到內褲不見,清醒的她不甘心受辱,於是決定控告宋男性侵害。
小文找遍整個包廂都沒有看見自己的小褲褲,最後她才發現宋嫌的褲子口袋內,好像怪怪的,於是借由同伴的協助下,才從宋男的口袋中找到自己的內褲「證據」,隨就到警局報案。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上述傳播妹小文被同伴發現自己褲子被反穿,同時又發現宋男的口袋中,擁有她所穿的內褲,才讓她驚覺可能被性侵害,不料當場就發現宋男的口袋中,竟就是她所穿過的內褲,經由警方的受理後,決定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侵罪提出告訴。但有關小文及其同伴的職業本身就具有爭議性,而且加上宋男倘若是要對小文性侵,為什麼需要再性侵害後,又故意留下內褲的證物,來讓對方容易當場發現呢?對於特種行業的小姐為了滿足客戶的需要,她們在包廂內亦有更限制級的脫序行為,故是否因為雙方在過程中,有玩比較激情的遊戲,後因價碼談不成擦槍走火,才讓小文以此作為提告的理由。試問以宋男對傳播妹真正的需求,除了有肢體上的慾望外,接下來就是直接的性需求,加上當下宋男與其友人及兩位傳播妹,共有四名在其包廂,故如有脫序的行為或性方面的暗示,多多少少皆可以判斷出來是否當下有違反小文的意願。未來在判斷證物上,除了上述小文與宋男的互動外,應在思考小文是否提供的出,不利於被告的傷害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及採集宋男的體液等,另有關當天當下雙方同伴的證詞,以求還原當天實際的情況,以利法院作為出正確的判決。[/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