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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cc 2013-2-5 00:01

32歲女戀嫩妹 三度私奔挨告

[color=navy][b]32歲女戀嫩妹 三度私奔挨告[/b]

  新北市一名卅二歲洪姓女子,在滷味店工作結識打工的十九歲少女,兩人雙雙墜入愛河,洪女不顧對方家長反對,執意叫少女與她同居,兩人甚至「私奔」搬至花蓮、台東、台中,少女家長大為光火,認為女兒「吃虧遭欺負」,將洪女告上法院。
  據調查,洪女前年任職於台北市某間滷味店時,與十九歲的女同事日久生情,兩人「女女戀」的情愫,在家長發現後,就遭極力反對,但洪女執意將少女帶往花蓮、台東等地租屋同居;少女家長擔心女兒跟洪女同居,會發生性行為,趕緊報警尋人,警方將少女帶回基隆住家。
  豈料少女返家沒多久,洪女又找上少女「暗通款曲」,最後竟又將少女帶離基隆,前往台中市三度同居,少女家長得知後氣急敗壞,除再次報警將女兒帶回外,還一併控告洪女誘拐。
  基隆地檢署昨日指洪女與未滿廿歲的少女同居,未經其監護人的同意,使其脫離家庭、監督權之人,有誘拐之嫌,將洪女依和誘罪起訴,並且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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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如未成年子女遭人引誘離家,即侵害父母對子女之監護權利,不能無罰。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未成年子女被人誘拐離家,父母得提出略誘罪告訴。如誘拐之人引誘未成年子女離家時徵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41條第3項更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即不得因未成年子女同意即可阻卻違法,仍應依法處罰。

總之,「略誘」是以非和平之方式﹐使人離開原來處所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和誘」是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就是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使其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實力支配之下。

本案件中,洪女與未滿20歲的少女同居,未經其監護人的同意,使其脫離家庭、監督權之人,有誘拐之嫌,故檢察官將洪女依和誘罪起訴。[/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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